银行卡被"复制"损失万元 法院判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13.01.2016  10:51

  ATM机上动手脚 储户被盗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未能按合同为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业务场所,承担全部责任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郑芳 通讯员 梁秋云)银行卡一直在自己身上,密码也从未告诉他人,而卡里的存款却被人分5次取走10500元。原来,ATM机被人动了手脚,导致银行卡信息被人窃取、卡被“复制”造成损失。银行对此是否承担责任?昨日,邕宁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这起储户诉银行案。

  银行卡遭复制被盗万元

  原告杨某在某银行汉林营业所开立了一张借记卡。2014年7月29日晚8时许,杨某使用该卡在某银行南宁市新兴支行门外的ATM机现金存款1万元(存款前银行卡余额为600余元)。但他没想到的是,此前的7时许,该台ATM机已被蓝某等人安装了窃取银行卡号和密码的仪器。杨某存款离开不久,当晚8时46分蓝某等人便将窃取仪器卸下带走,交由同伙施某提取、复制杨某的借记卡信息,并于次日上午8时到某银行的其他网点分5次取走了杨某借记卡内的存款10500元。7月31日上午,杨某使用借记卡取款时,发现款项被盗,遂向邕宁公安分局报案。

  此后,蓝某等人因作案多起,部分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蓝某等人也被判退给受害人杨某4240元。

  储户状告银行赔偿损失

  去年3月,杨某向邕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银行新兴支行赔偿存款10500元的本息损失。考虑到本案已确定有退部分赃款给原告,对本案的公平裁判有一定影响,邕宁区法院对案件进行了中止审理。昨日,邕宁法院对该案再次进行开庭审理。

  此次开庭,原告杨某将某银行汉林营业所追加为被告。杨某诉称,卡里的存款被人盗窃,是因为被告管理不善,审查不严,无法识别他人的盗窃而造成的,自己的损失应由被告来赔偿。

  对此,银行方面则有不同的意见。其辩称:本案中杨某的存款是被他人盗窃,盗窃杨某存款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获,法院已经判决归还部分存款,原告诉求赔偿10500元不合法;此外,杨某没有按照银行的规定使用银行卡和密码,存款时没有遮挡密码,存在一定过错,因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应由储户承担,故原告应承担一半的责任。

  法院判银行违约担全责

  那么究竟谁该为这一盗刷担责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在被告某银行汉林营业所开立借记卡,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杨某持有的借记卡被他人复制、伪造和成功利用伪卡取现,说明某银行汉林营业所的交易系统存在缺陷,其未能尽到谨慎审查银行卡、采取安全措施防范风险以保障交易场所和账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对银行卡内资金被窃取存在违约和过错。被告某银行新兴路支行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原告银行卡密码泄露的原因是因他人在ATM机上安装了窃取设备,包括输入密码的键盘,输入密码时用手遮挡与否无法阻止密码被窃取,原告对银行卡密码泄露并无过错,无需承担其损失50%的民事责任。

  综上,被告某银行汉林营业所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原告存款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原告已领回犯罪嫌疑人退赃款4240元,因此,邕宁区法院对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开户行某汉林营业所赔偿原告存款损失6260元及存款利息损失,驳回原告要求某银行新兴支行赔偿其存款本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某银行汉林营业所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编辑:蒋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