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保健品非法吸收261万多元 夫妻两人领有期徒刑

21.05.2015  10:49

  利用销售可以降血脂的保健品,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任务,可给予中老年人每月200元至600元不等的宣传回报以及按摩、旅游等福利,南宁某保健品有限公司股东罗某、邵某,涉嫌向公众变相吸收存款。近日,兴宁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被告人罗某、邵某两夫妻利用购买“保健品”获得高额利润的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61万多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及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及6万元。

  未依约返宣传费被诉

  罗某与邵某系夫妻关系。2005年1月7日,罗某与邵某注册登记成立南宁某保健品有限公司,罗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为公司股东。从2006年年底,该公司开始销售某品牌胶囊保健品(以下简称“胶囊”)。罗某聘请多名工作人员,到南宁市部分小区给老人量血压后,出资让中老年人去医院做体检,体检后告诉他吃胶囊可以降血压,吃完后让他们再去医院检查。

  与此同时,罗某推出套餐促销宣传方案,邵某则积极参与方案的推广及“保健品”的销售。该公司的“宣传合同”中约定,若顾客再推荐一定数量的新顾客参与公司活动或所推荐的新顾客购买了“保健品”,即可按月获得超出购买“保健品”所需费用的高额宣传劳务费,并能参加公司举办的旅游等活动。对于已付款购买“保健品”的顾客,罗某、邵某则鼓励公司员工动员消费者分期领取,以此方式吸收公众资金。

  在此期间,受害人马某、何某等234人共向该公司支付购买“保健品”的费用人民币422万余元,并签订了“宣传合同”,在领取了部分的“保健品”及部分宣传劳务费后,至2009年5月,该公司再未能依约向已支付货款的顾客提供“保健品”及返还宣传劳务费,顾客尚未领取的“保健品”折合人民币261万余元。故马某等234人将罗某、邵某诉至法院。

  辩称胶囊是合格产品

  庭审中,被告人罗某认为其销售的“保健品”是合格产品,销售过程中没有夸大虚假宣传,且犯罪主体应是单位,不是个人;公司只是承诺签订合同的人员,完成合同后能够领取相应数额的宣传费,宣传合同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证明与购买胶囊没有任何关联,只是单纯的劳务合同。被告人邵某则提出其在公司事务中起到辅助作用,其文化水平低,没有能力决策和管理,故应当予以从轻处罚。公司销售胶囊都是以公司名义签订,不是个人行为。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明,2007年1月至2009年9月期间,该公司与马先生等234人签订宣传合同,收取胶囊销售款422万余元。按合同约定,应支付客户宣传劳务费444万余元,已支付宣传劳务费145万余元,尚未支付宣传劳务费为298万余元。马先生等234人总计购买了21148.5盒的胶囊,已领取7983盒,尚未领取的有13165.5盒,折合人民币261万余元。

   夫妻两人领有期徒刑

  法院经查明,该公司及被告人罗某、邵某均未获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发的金融许可证,不具备合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资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邵某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非法吸收资金261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罗某、邵某自2005年1月7日成立公司后,主要业务即是向社会以销售“保健品”的形式与购买人签订宣传合同,通过返还高于购货款宣传费的方式大量非法吸收社会资金,依据相关规定,法院对此不认定为单位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邵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即分别判处罗某和邵某有期徒刑四年及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及6万元。(记者 韦薇 通讯员 李到福)

编辑:汤洁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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