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五一"撞死交警案肇事司机获刑一年六个月

31.03.2016  00:49

广西新闻网 防城港3月30日讯(记者周隆富 通讯员吴凰汇 李振生)3月29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5年5月1日防钦高速公路防城港境内的处理交通事故民警遭遇二次事故殉职一案二审后,判处肇事司机黄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5年5月1日凌晨3时40分,楼某驾驶一辆浙江牌越野车沿防钦高速公路驶往防城港,行驶至25KM+500M路段时,追尾碰撞到同车道在前行驶的黄某雄驾驶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致使越野车侧翻在左车道燃烧,小客车则碰撞到道路中心隔离墩后停下。

在港口高速收费站执勤点附近巡逻的民警黄新兴和彭绍桓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处置。消防官兵将火扑灭后离开。两位交通民警重新调整了防护区,封闭左车道及部分右车道,开放了应急车道,并在现场指挥过往车辆通行。正在这时,黄某华驾驶一辆重型厢式大货车从南宁往防城港方向行驶。临近事故现场时,黄某华打起瞌睡,大货车变道冲入事故现场防护区,碰撞到已烧毁的越野车,将越野车向前推行,碰撞了民警黄新兴和彭绍桓,造成了黄新兴当场殉职、彭绍桓受重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二次交通事故。

案发后,黄某华及时报案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之后,涉案的重型厢式货车车主已支付50000元作为牺牲民警黄新兴的丧葬费及民警彭绍桓的医药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的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黄某华不服,上诉称一审判决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改判适用缓刑。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黄某华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编辑:利雪娟  作者:周隆富 吴凰汇 李振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