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原质监局副局长受贿案进行二审(图)

11.03.2015  03:07

庭审现场。 广西新闻网 记者 周隆富 摄

广西新闻网 防城港3月10日讯(记者周隆富 通讯员吴凰汇)3月9日下午,原防城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戴士友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在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一审法庭去年11月14日认定戴士友犯受贿罪和渎职罪,作出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的判决,戴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就戴士友是否构成渎职和有自首情节展开了调查。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13年2月20日间,在防城港市辖区从事食品生产的卢某、梅某等17位业主,为了能在食品生产许可证申办,或日常生产中得到戴士友的关照,先后13次以各种名义送给戴士友钱款共计22.8万元。

一审法院还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2月,戴士友作为分管食品生产监管的副局长,严重违反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没有组织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严格的检查,放任宏伟公司等6家企业非法添加过氧化氢生产食品,其产品已销往全国多个地区,约合1232吨,销售金额约合2293万元。

一审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戴士友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因犯食品监管渎职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戴士友不服,上诉至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事实依据原则,有失公正。对渎职问题,戴辩称其在职时不分管食品监督管理业务,因此不构成渎职罪。另外,戴还表示其在因渎职问题被纪检部门双规时,主动交代受贿问题,应构成自首,应得到减轻处理。

据悉,2014年12月,国家卫计委发布了新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过氧化氢作为食品加工助剂进入了名单中,可以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要限定,这份新标准将在今年5月24日正式实施。

庭审中,辩护人认为国家卫计委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在不断变化,用不断变化的标准来衡量是否构成渎职有所不妥,且没有证据证明销往外地的食品造成了人员伤害,故不应构成渎职罪。

检察员认为,国家颁布了食品添加剂的新规定,鉴于上诉人戴士友的犯罪行为显著轻微,建议免除刑事处罚。对于自首问题,虽然上述人戴士友没有主动投案,但能在双规期间如实交代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故其行为可构成自首,双方对自首问题达成一致。但检察员对戴士友具有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体职责无异议。

戴士友在法庭上作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