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油价附加费引争议 公民有权拒缴未入清单收费

17.11.2014  10:09

  新华社近日播发了《一年仅居民生活电费就“附加”了270亿元?——追踪水电油价“附加费”》报道。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应,下一步,我国将清理规范民生资源“附加费”在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于未列入财政部目录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值得关注的是,1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也部署加快推进价格改革、实施普遍性降费。

  财政部:公民有权拒绝缴纳目录外收费

  11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收费标准超成本的要切实降低;对确需保留的补偿非普遍性公共服务成本的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部署,实施上述相关措施后,每年将减轻个人和企业负担400多亿元。

  记者从国家电网“95598”热线了解到,目前,民生资源价格中的“代征附加”“代扣电费”等收费,多数属于地方政府或相关部委规章确立标准、水电供应企业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全国电价中就至少包括5类。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要进一步提高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实时对外公开,清单外的收费一律取消。

  同时,“附加费”形成的政府性基金有望在改革中纳入预算,加强监督管理。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接受“新华视点”记者采访时表示,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收入是全口径的,不仅包括税收和收费,还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支出也要涵盖广义政府的所有活动。

  记者还了解到,为落实国务院相关要求,财政部官网近日已向社会具体公布了200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财政部同时明确,对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下一步还将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同时,要加快建立健全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收益共享机制;完善非税收入征缴制度和监督体系,禁止通过违规调库、乱收费、乱罚款等手段虚增财政收入。

  “附加费”法定化程度低,有些屡次清理仍擅自征收

  “资源价格中的‘附加费’多数源自计划经济时代,标准也是政府部门定的,是非市场化的收费,在改革中有必要清理与规范。”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说。

  记者调查发现,由于目前多数居民缴纳水电费用时采取邮局、银行等代扣代缴,代缴机构开具的缴费单多数不显示具体的附加收费。海南、北京等地国家电网“95598”热线均表示,居民只有在提供户号或缴费卡号后,才告知“附加费”项目。即使可以说明“附加费”有哪些,但具体收取标准是多少“也不太清楚”。

  除了“说不清”,“附加费”还存在其他诸多问题:

  ——电价中“城市公有事业附加”收取半个世纪,却缘起于一纸通知、“几项规定”。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尚希认为,一些“附加费”形成的政府性基金收费被拿来补贴公用事业单位,但最大的问题是部门规章多,而缺少收费的法律规定,“附加费”的法定化程度低。

  以一度居民生活电价中1分至2分钱不等的“城市公有事业附加”为例,其缘起于1963年发布的《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距今超过50年,且最初只限于经国务院批准设市的城市,县镇一律不准征收。

  ——水价中的“污水处理费”涨幅远超水价本身,征收依据存在重叠,还成为调价捷径。记者从上海、海南等地污水处理企业了解,污水处理费是各地水价的主要附加费用之一,目前正被纳入环保税改革。有专家指出,亟待加快费改税,避免附加费成为调价“捷径”。

  比如据北京市发改委通知,2015年起,非居民用户水价由每立方米7.15元调整为8.15元,幅度为13%,其中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2元调整为3元,涨幅超过三成。

  ——此外,煤价中的多项附加费屡次被清理,一些地方却屡次擅收,“小金库”十分顽固。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煤炭价格也是擅收“附加费”的“重灾区”。据统计,涉及煤炭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度有几十种,包括矿业权价款、水土保持费、土地使用费、环境治理保证金、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乃至“占道费”。

  清理“电老虎”“水老虎”等垄断背后的“小金库

  “必须看到,一些对居民收费的法定程度低,地方的情况更加严重。”刘尚希指出,根据我国的立法法要求,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

  事实上,备受居民诟病的“电老虎”“水老虎”“煤老虎”背后,一些收费形成的“小金库”往往是社会监督、预算公开的盲区。“尤其是一些地方部门、垄断行业的收费,清理阻力会很大。还有依据合理、细则方式不完善的费用一旦清理掉,会出现暂时的公共投入空白。”林伯强认为,清理整顿还需与价格改革联动,加快资源价格市场化改革。

  国务院常务会议已明确,部署加快推进价格改革,更大程度让市场定价。海南现代管理研究院院长王毅武认为,最关键的是彻底执行,破除垄断部门利益,防止一边清理,一边新增名目收费的“怪圈”再次出现,继续挤压价格市场化改革的空间。

  记者了解到,随着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经济多年保持增长,一些“附加费”收取标准已远超成本。东部某地级市一位财政部门负责人介绍,当地电价中收取的城市公有“附加费”最终成为城建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2010年收入3923万元,供路灯等公用事业的成本支出仅1700余万元,从当年起就远远“收大于支”。

  林伯强认为,一些行政事业收费及政府基金建立时一般都有名目,但是也有时限,当时收取是合理的。但在此次改革清理过程中,要对其进行审核,看其是否过时、超标。此后若要收取行政附加费,必须进行听证,改掉往日很多收费都不听证的“坏习惯”。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6日电

   附加费”存在的几种问题  

   转手”变收入  

  ——“附加费”通过补贴或结算差价的方式,直接变为企业的经营收入。比如,深圳、海南等地均规定,“附加费”中的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排水、污水等设施运营,或通过服务采购向管网、污水处理运营企业补贴。

  事实上,很多“附加费”不是供水或者供电企业直接收取的,而是政府相关部门在收取“附加费”后,作为补贴返回给企业。通过这种计划性的机制,来调节供电、供水企业的盈亏,客观造成人为干预因素很大。

   趁机违规加价  

  ——违规加价。在国家电监会2009—2012年发布的供电监管报告中,几乎每年都有供电企业借“附加费”自定收费标准,这些“附加费”都是在政策规定之外收取的。例如,内蒙古鄂尔多斯电业局连续两年向用户收取“线路维护费”,未提供收费依据,属超范围经营。

   过时”仍收费  

  ——名为临时性工程投入,但“过时”仍收取。比如,1992年起征收的三峡水利建设基金在2009年停止征收,但继续新设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仍按每度电0  .7分钱的标准收取。

   催生不公平均摊  

  ——以“价中费”代替其他收费,催生不公平均摊。据了解,海南成品油价中的车辆通行“附加费”,是在油品销售环节征收。这个规定意味着,所有的消费者都需要交纳这笔额外的“附加费”,不上高速也要交钱。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局长熊志洲表示,“这确实有些不公平,但因为不是在路上设卡收费,能保证交通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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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一年2000余亿元  电价附加费去哪儿了

  细心的人,可以在一张张居民水、电、汽油的缴费单里,发现有多项“附加”的费用:每一吨生活用水的价格里,有公共事业费、排污费等“附加费”;每度城乡居民电价里,至少包括5种“附加费”,占电价的5%左右;在海南等一些地方,一升汽油的售价里,还有1元多的“车辆通行附加费”……记者调查发现,在关涉民生的水、电、汽油价格中,“附加费”现象普遍存在,且各地标准不同,项目易增难减。按2013年全国用电量初步估算,仅电价“附加费”一年可达2000多亿元,其中居民生活用电的“附加费”就达270多亿元。这些“附加费”到底该不该收?它们最终流向了哪里?

  记者拨打上海、北京、海南、四川四个省市的国家电网“95598”热线了解到,销售电价里的“附加费”现象在各地普遍存在,其中一些已收取多年。“目前,电价里附加的主要是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资金,全国性的就有5项。”国家能源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介绍,其中有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此外,还有各种部分地方性基金。

  据介绍,目前,各地电价“附加费”的收取标准各异。其中,四川省发改委在2013年11月下发的《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了现行征收标准:以城市“一户一电”居民生活用电为例,四川每度电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  .7分钱;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1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  .83分钱,以及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  .05分钱;还有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  .1分钱。这意味着,以上“附加费”合计一户普通居民用1度电,需缴纳的“附加费”共4.68分钱——即使按照该省居民生活用电每度0  .8224元的“封顶标准”计算,“附加费”也已约占电价的5.6%,而工商业用电收取标准更高。

  “各地电价里的‘附加费’标准差别很大,相差可以近一倍。少的2分多,多的5分多。”林伯强说。

  事实上,据多位专家估算,如果按4分钱一度的平均水平计算,2013年,我国全社会用电量累计53223亿度,电价里一年“加收”的费用达2100余亿元。“仅按6793亿度的居民生活用电量计算,这笔收费也达270多亿元。”上海市流通经济研究所所长汪亮说。

  记者调查发现,“附加费”在水、电、成品油价格中普遍存在。在江南水务、重庆水务等上市公司近年的公告中,其所在地水价包含南水北调基金、污水处理费等常规附加,公用事业“附加费”在每立方米0.05元至0.1元不等,一些地方还有垃圾费和省级专项费。

  从2008年末起,海南省在汽油销售环节中价外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2011年后,这一“附加费”已涨至每升1  .05元。专家测算,保守估计,仅“车辆通行附加费”一年收取可上10亿元。据新华社电

编辑:梁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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