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以限价住房方式改造棚户区 可上市交易

23.01.2015  00:47

广西新闻网 南宁1月22日讯(通讯员宁国用)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近日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建设单位可采用限价房方式对棚户区进行改造,并可按有关规定上市交易。同时,积极引进市场机制,鼓励各市探索棚户区改造共有产权试点,对具有稳定就业的农民工采用配租公租房等方式予以保障。

以中小户型为主,有望上市交易

意见》明确,今后建设单位可参照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政策,通过限定土地价格、住房配套建筑面积、改造项目利润等措施,以限价房方式对棚户区(危旧房)进行改造。

新建住房应以中小户型为主,最大面积不得超过普通住房面积标准。还建住房产权置换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原住房面积1.3倍。如果按不超过1.3倍的约定置换比例计算后,还建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普通住房面积标准的,必须提供原住房权属证明等材料,经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房改办)审核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利润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造价的7%。

建设单位参照《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办证办法》有关规定,凭《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确认书》、《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申请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材料分别到当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手续。

意见》还明确,还建住房和非还建住房属于限价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按照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上市交易。

完善配套设施,考虑居民生活便利

意见》要求,各地要结合初始规划,精心布局棚户区改造项目,优先考虑原地或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应合理规划,在选址方面充分考虑居民就学、就医、就业、出行等问题,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特别是国有工矿、林区、垦区、侨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应按照规划建设相应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精心组织新建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地下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做到同步规划、建设和交付使用。

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还要注重提升城市品位,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和历史文化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