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检察官坚持民行案件回访切实化解社会矛盾

19.04.2016  10:19

  广西检察网4月19日讯(通讯员 黄智 卢文育)4月18日上午,隆安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来到城厢镇隆南大道苏某某家中,就已审查处理的苏某某申请监督法院执行违法一案进行回访。 

  据了解,多年前苏某某、潘某甲、潘某乙三人共同欠谢某某的钱到期未还,被谢某某起诉至隆安县人民法院,随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苏某某等三人至2000年全部还清本息10.5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但苏某某等三人并没有完全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2003年谢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苏某某同意从其退休金中每月拿出250元偿还债务,潘某甲因为只有唯一一处居住的房产,谢某某便要求暂且不执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一段时间之后,苏某某认为都是他一人在还钱给谢某某,法院不执行潘某甲、潘某乙的财产,属于违法行为,便于今年3月初以法院执行违法为由向隆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法院调阅案卷、与法院的承办人沟通、询问相关当事人等,发现法院对本案的执行活动并不存在违法行为。同月,经法院查询潘某甲、潘某乙在银行无可执行存款,而谢某某、苏某某均不能提供潘某甲、潘某乙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最终检察院作出不予监督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苏某某。 

  4月18日上午,检察官为确实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对案件进行了回访。回访中,检察官再次对当事人详细说明本案情况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据苏某某反映,在检察院立案审查后,法院加大了本案的执行力度,目前他已经和谢某某达成了新的执行和解协议。苏某某表示接受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并对检察人员的工作表示了谢意。 

  一直以来,隆安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做好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矛盾化解工作,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制定了案件回访制度,使民行案件在检察机关“案结事了”,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