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集中清理国土资源历史遗留积案

05.01.2017  00:31
    2015年12月31日前国土资源部门已作出行政决定,但由于历史客观原因未执行到位的案件,现在有望得到依法依规处置。2016年1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国土资源厅、省“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出台《关于集中清理国土资源历史遗留积案与健全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机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
    《纪要》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原则上应在本《纪要》发文之日起3个月内,就历史遗留积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强制执行申请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个月。
    为充分考量公共利益,优化执行社会效果,《纪要》规定,对涉及民生、公益设施、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因强制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土资源历史遗留积案,经当地政府书面确认并向社会公示7日无异议的,国土资源部门可暂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暂缓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纪要》下发之日起6个月,特殊情况下经同级政府书面同意可以再延长6个月。
      《纪要》明确了“裁执分离”组织实施主体。对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责令退(交)还土地、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状等申请强制执行内容,法院原则上裁定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已经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国土资源相关行政处罚权已划转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县(市、区),可以裁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实施;对没收地上建(构)筑物等申请执行内容,法院受理后裁定由市、县政府指定的接收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建(构)筑物的腾空和后续管理工作。
    《纪要》强调,法院每年应当从构成土地刑事犯罪、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属于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产业、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等违法情节较为恶劣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选择若干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违法案件,由法院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阻碍或抗拒执行的,法院可以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发挥司法惩戒震慑作用。
    为畅通沟通协调渠道,《纪要》强调,全省各级法院、国土资源部门、“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开展会商,研究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提出相应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