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02.03.2016  11:59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0〕33 号)中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以下简称“三统一”)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2016年1月25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印发《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青政办〔2016〕4号),从即日起南宁市青秀区所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三统一”制度。

根据《通知》要求,提请城区人民政府审议发布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向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起草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的审查意见和起草单位集体讨论的材料。材料齐全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并转送城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起草单位予以补充。城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出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不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城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并提请城区人民政府领导签发后,由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城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以“青政规”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公文代字,按照年度编排文号,并在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发布。《通知》同时还对城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外、仙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载体和方式。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具体落实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将全部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有利于进一步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从源头上加快推进青秀区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