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女昔日恋人不认账 女子状告渣男遭遇举证难

26.11.2014  11:05

  经人介绍认识了“事业有成”的陈华,大龄女青年阿蓉以为找对了人,匆忙跟对方同居,甚至生下一女。然而男友从此却避而不见,并拒认为孩子生父。昨日,记者从西乡塘法院获悉,日前法院一审驳回了阿蓉部分诉请。

   大龄女青年遇上“优质男

  3年前,34岁的阿蓉经人介绍认识了45岁的陈华。因大龄未嫁,家人常催促,阿蓉自己也有点急。听着介绍人对陈华赞赏有加:人品好、事业有成、在南宁有车有房、真心寻找结婚对象。阿蓉心想,终于等到了好男人。两人在交往一个多月后,陈华就搬到阿蓉的出租房内同居,他还承诺,若阿蓉怀孕便筹办结婚。不久,阿蓉发现自己怀孕并告诉了陈华,陈华就让阿蓉负责筹办结婚事宜。但在这之后,他称要做生意,经常外出,且行为越发奇怪。

  不久,陈华称自己运货的车辆在外地发生追尾事故,急需一笔钱,阿蓉很爽快就答应了。她想反正不久就跟陈华结婚,一家人没有什么好计较的。于是她拿出自己的积蓄,还跟家人借了一部分,凑了38000元交给陈华。不料才过一个月,陈华又称做生意要交订金,在阿蓉的工资卡内支走了2000元。陈华还告诉阿蓉,电脑辐射对孕妇不好,将房内的电脑搬走,当时阿蓉认为这是他对孩子的重视。之后陈华再提出要钱,她都给。

  事后,阿蓉算了一下,陈华一共从她那里拿走了45000元。而让她失望的是,陈华在得到钱之后,却对她越发冷淡。他以在外地工作、治病等理由,再也没有出现在出租屋。阿蓉要找他,只能通过电话联系。

   非婚生女男友否认是生父

  后来,陈华得知阿蓉生的是女儿后,竟在电话里骂了起来,并声称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后他的手机就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去年3月,忍无可忍的阿蓉到长岗派出所报案。民警介入后,陈华终于现身表示愿意承担小孩的抚养费。可他给阿蓉汇了5000元后,又不再接电话。

  阿蓉不甘心,不时到陈华可能去的地方找他。同年8月22日,她再次到陈华居住的小区,正好遇上了他。陈华一看见她,转身骑车离开了小区。阿蓉决定就守在他的房子处。谁知这一等,却让她发现了一个令她吃惊的事实:原来,陈华在这套住所内,跟另外一名女子非婚同居,且女子也为他生了一个几个月大的男孩。

  无助的阿蓉先后找了媒体、物业以及公安机关进行求助。各方都设法帮忙寻找陈华出来协调这件事情,但陈华却不肯露面。两个月后,阿蓉发现陈华的住所已经出租给他人。在派出所民警的联系下,陈华在电话里却否认了和阿蓉的关系,并否认孩子是他亲生。当民警告知可以通过做亲子鉴定确认时,陈华不接受。

   法院一审驳回抚慰金请求

  今年初,阿蓉将陈华起诉至西乡塘法院。9月11日,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蓉提出,陈华不仅玩弄女性,并在获知她怀孕后,还千方百计哄骗她保胎,并拖延婚期,导致女儿出生,造成她精神上一辈子的伤害,其行为恶劣且沦丧公德。孩子虽非婚生,但应与婚生小孩有同等权利。阿蓉请求法院判令:陈华承担非婚子女每月1000元的生活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双方各承担一半。阿蓉还提出了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要求,并要求陈华返还从她住处搬走的电脑。

  开庭当天,陈华仍旧没有出现,也没有向法院提交书面证据。由于陈华避而不见,也不愿意做亲子鉴定,阿蓉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他是女儿的亲生父亲。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华返还从阿蓉住处拿走的电脑,驳回阿蓉其他诉讼请求。而阿蓉称陈华从她那里借走的45000元,因为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可以另行起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非婚生子风险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阿蓉无法提供非婚生女的父亲是陈华的证明材料,而陈华下落不明,法院无法启动亲子鉴定程序。法官依法认定她提供的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她的主张。同时因为阿蓉和陈华并未登记结婚,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违法,不受法律保护,她主张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获法律支持。

   [记者手记]

  在现实社会,大龄“剩女”不免受到来自家庭、社会的压力,产生恨嫁的念头。但婚姻是一辈子的事情,择偶必须要冷静、谨慎,不要因为年龄、压力等问题而匆忙选择。未婚同居有风险,未婚生子的女性处于弱势一方。女性更要懂得为自己的人生负责,以免留下一辈子的影响。 (记者  梁侦  通讯员  张丹)

编辑:覃凤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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