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非法开设电商网站 从事期货交易获利逾千万元

03.12.2014  23:46

广西新闻网 梧州12月3日讯(通讯员彭政 易宽泓)12月2日上午,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对迄今为止广西最大的一起网上非法经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梧州市裕农大宗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被告人白某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百万元;被告人丁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赵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于2010年6月13日注册成立梧州市裕农大宗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农公司),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12月间,被告单位裕农公司在未取得国务院期货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开设电子交易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电子贸易合同,让投资者以集中交易的方式进行茶叶、八角等农产品的标准化合约交易,不进行实物交割。同时,裕农公司实行保证金及涨跌停板、当日无负债结算、限制订货量、强制转让等制度,变相从事期货交易。裕农公司按照客户每交易一批合约双边收取1元的标准,从中赚取手续费。至2012年12月案发,裕农公司收到全国各地参与交易客户的资金共163041394.99元,收取手续费共16551485元。同时,裕农公司通过设立多个内部账户,进行特殊设置(即无手续费、无最大订货量要求、无最大下单量要求,保证金为1%),赚取巨额资金,并将通过内部账户赚取的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转入白某霞的个人账户,由白某霞支配使用。在此期间,被告人丁某身为被告单位裕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与了公司前期筹备活动,还代表裕农公司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签订合作协议。被告人白某霞身为市场总监兼广州分公司负责人,主要负责发展代理商。白某霞还与身为总经理助理的被告人赵某一起管理裕农公司的日常工作,包括签发文件,对公司内部账户进行特殊设置等。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裕农公司所从事的农产品的交易规则完全符合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期货交易的特征,且该公司不具备经营期货业务资格,也从未进行过现货交易,对其行为应认定为变相从事期货交易行为;被告人丁某、白某霞、赵某在裕农公司非法经营过程中,均实际行使了管理职权,起到决定或指挥作用,应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裕农公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丁某、白某霞、赵某身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