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高检:非法采矿犯罪认定标准更加细化

02.12.2016  18:07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更好地运用刑罚手段遏制此类犯罪行为提供有力法律依据。该司法解释自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
    此次出台的《解释》共16条,主要包括3方面内容:一是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非法采砂行为的定性处理和入罪标准;三是矿产资源犯罪所涉及的从重处罚、单位犯罪、共同犯罪、术语界定、价值认定等实体问题和违法所得、犯罪工具的处理及专门性问题鉴定等程序问题。
    《解释》明确了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30万元以上的;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15万元以上的;两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等;《解释》还明确,数额达到上述标准5倍以上的,为“情节特别严重”。
    《解释》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