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严把食品安全 经营场所法人代表或成为第一责任人

25.07.2015  11:39

  烧卤店里摆卖的烧鸭等熟食

  熟肉制品经营场所法人、业主,市场开办方都对食品安全负有责任;没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就不能开展熟肉制品经营活动;经营场所安全有要求,从业人员接触熟产品时应使用一次性手套,并在戴前洗手……一系列更严格的要求,出现在广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熟肉制品经营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上,将严把食品安全“进口”关。

   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人

  据介绍,《熟肉制品经营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各大商场超市内的熟肉制品专柜、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内的熟食摊位(点)、食品展销会的熟食专柜、熟肉制品专营店等熟肉制品经营场所。

  以往,一些小型展览会结束后,消费者如发现商品有问题,一般很难找到销售商。《征求意见稿》中,熟肉制品经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统称“市场开办方”),承担对场内熟肉制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市场开办方发现本市场内熟肉制品经营户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因未履行前款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经营熟食要办许可证

  为了吃得放心,市民今后买熟食时,可要注意查看摊主是否有证。《征求意见稿》对熟肉制品经营活动实行流通许可制度。熟肉制品经营者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熟肉制品经营活动,“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悬挂于熟肉制品场所的醒目位置。

  熟肉制品流通许可范围的“经营项目”按照散装食品类别申请、核定;“经营方式”按照零售类别申请、核定。加工制作点与经营店(摊)分离的熟肉经营店(摊),应当先到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加工制作场所登记备案证明,凭登记备案证明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环境整洁操作要规范

  在菜市的熟食摊点,大多铺面的玻璃柜只有两面玻璃,顾客可以零距离接触熟食。摊主没戴口罩,穿着一条沾满油渍的围裙,拿熟食时就戴了一只反复使用的一次性塑料手套。

  《征求意见稿》要求,制作、销售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口罩;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器具。对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必须环境整洁,远离有毒、有害等污染源。除相应的消毒、更衣、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还要保持经营设备、工具、容器卫生洁净,避免交叉污染,使用完毕应及时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

  原料购销加工有规定

  前段时间,网上的“僵尸肉”吓到了不少消费者。《征求意见稿》要求,熟肉制品的原料购进在查验、登记、储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不得回收食品作为原料重复使用,禁止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熟肉制品经营者应当索要食品原料供货商的供货发票或供货凭证。原料供货发票或供货凭证保留期限不少于6个月。

  《征求意见稿》对熟肉加工也有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加工制作记录,每日记录一次,内容包括食品名称、生产加工时间、原料及数量、供货商名称、负责人签名、食品加工操作人签名等。现场加工原始记录应当附在当日加工制作记录之后,食品加工制作记录保留期限不少于6个月。

  此外,在经营现场对制售的食品进行标牌公示,内容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食品安全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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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熟肉制品,指以猪、牛、羊、鸡、兔、狗等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酱、卤、熏、烤、腌、蒸、煮等任何一种或多种加工方法烹制成熟、腌渍入味制成的直接可食的肉类加工制品(俗称“凉菜”)。例如,烧鸡、烤鸭、盐焗鸡、叉烧、酱卤牛(羊)肉等。

      (记者 叶祯/文 段柳健/图)

编辑:覃凤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