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食药监局联手公安厅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

13.01.2016  13:09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叶祯  实习生覃晓雨)昨日,记者从自治区食药监管局获悉,为加大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力度,自治区食药监管局与自治区公安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联合办理食品药品刑事案件涉案物品检验鉴定及无害化处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根据《指导意见》,广西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在联合办理,或自治区食药监管局、公安厅直接交由涉案地公安机关独立侦办涉及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时,需要对涉案物品进行检验鉴定和无害化处理的,适用该《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检验鉴定范围包括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  “四品一械”);自治区食药监管局应及时公布和更新所属食品药品检验机构的名称、检验项目、范围等;各级公安机关在联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办涉嫌“四品一械”犯罪案件中,依法委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做好协调、配合、送检工作;检验机构应对所需检验的涉案物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予以检验,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意见。因检验项目特殊、检验批次多,需适当延长检验时间时,必须告知办案单位,但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对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检验机构提供的检验结论,对“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由司法机关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各级公安机关对经检验鉴定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此外,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在联合办理  “四品一械”刑事案件结案后,案发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要求,对涉案物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编辑: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