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首付价略高于上榨季 优良品种一经确定三年不变

13.12.2017  04:43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关于2017/2018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问题的通知》(桂价电〔2017〕28号)精神,市物价局在充分调研、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出台了南宁市2017/2018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政策。

  政策明确规定,2017/2018年榨季继续执行全区统一的普通糖料蔗收购首付价,采取蔗糖价格挂钩、二次结算的管理方式。普通糖料蔗收购首付价500元/吨;优良加价品种桂糖29号、桂糖42号、桂糖46号、粤糖93/159、桂柳05136(三年内维持稳定,即为2016/2017年、2017/2018年、2018/2019年榨季的优良加价品种),每吨在普通品种收购首付价500元的基础上加价30元;劣质淘汰减价品种粤糖89/113、新台糖28号每吨在普通品种收购首付价500元的基础上减价30 元,粤糖94/128、桂糖12号、桂糖16号、里建1号、工氏1号、台糖98/0432、西大引11号每吨在普通品种收购首付价500元的基础上减价60 元,无名蔗每吨在普通品种收购首付价500元的基础上减价80 元,历年已列为劣质淘汰减价的品种均按无名蔗减价幅度执行;未列入优良加价品种和劣质淘汰品种的均列入普通品种范围。

  为引导农民合理种植糖料蔗品种,提前公布本榨季的优良加价和劣质淘汰减价品种仍继续作为下个榨季的优良和劣质淘汰品种,在食糖价格不低于2017/2018年榨季的前提下,2018/2019年榨季糖料蔗收购指导价不低于上个榨季。同时要求,各县、城区物价局及制糖企业加大糖料蔗收购价格政策宣传和价格监管力度,制糖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收购首付价与蔗农结算首付蔗价款;若制糖企业与农民签订了订单合同,订单合同价格不低于规定首付价的,可按合同规定兑付;蔗价款在原料蔗入厂一个月内兑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