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峰区检察院高效办理广西首例因处置废旧电瓶造成环境污染案

18.02.2016  10:56

  广西检察网2月18日讯(通讯员潘喆)近日,公安机关对17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犯污染环境罪向鱼峰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据悉,此种对回收的废旧电瓶进行非法处置和熔炼,造成环境污染的案件在广西尚属首例。 

  经查,2015年3月,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朱某、卢某、武某、施某、程某、梁某等人合伙分别在柳州市阳和新区阳和北路西端、柳州市柳南区柳工大道南段祥运停车场内开设废旧电瓶回收点,并雇佣梁某家、梁某新和莫某等人对回收的废旧电瓶实施钻孔处理,将废旧电瓶内的液体私自排放,随后将经过处理的废旧电瓶销往湖北、浙江等地。2015年11月,为获取更多利益,朱某等6人又与霍某、黎某2人共同出资在柳江县穿山镇原康密劳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开设废旧电瓶处置点,雇请钟某将在上述两个地点已经处置过的电瓶运输至柳江,并雇请卢某恒、王某、王某启等人对废旧电瓶进行拆改和熔炼提取铅锭,通过销售铅锭非法获利。经环保部门的检测和计算,柳州市阳和新区阳和北路西端、柳州市柳南区柳工大道南段祥运停车场的总镉排放浓度均已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6倍和8倍;柳江县穿山镇原康密劳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处置的危险废物已达100多吨,达到法律规定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构罪标准。 

  据了解,涉案的这些废旧电瓶属铅酸蓄电池,电瓶内的液体含有镉、铅等重金属物质,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当中的废物。根据规定,对废旧电瓶进行处理应事先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朱某等人在没有具备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等资质的情况下对回收的废旧电瓶进行处置和炼铅,对当地的空气、水资源、土壤等造成严重污染。 

  本案发生后,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与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密切联系,提前介入侦查,研究案情,巩固证据,确定犯罪事实。此外,检察机关也根据此案的特点和情况发出检察建议,希望环保部门加强对全市范围内的同类工厂进行排查,防止类似案件再发生。 

  鱼峰检察院在三天内快速审结该案,于2月6日即春节放假前的最后一天对其中对8名涉嫌犯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作者单位:鱼峰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