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区检察院首次公开审查不批准逮捕案件

25.05.2018  15:04

  广西检察网5月25日讯(通讯员罗利艳 何詠合)2018年5月22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就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黄某某滥伐林木案是否采取逮捕措施依法进行公开审查。这是该院首次采用的第一起公开审查案件。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所在单位代表及家属参加公开审查会。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邓某某等人,到高峰林场长客分场17林班砍伐林区内巨尾桉树134株,林木蓄积量为16.9立方米。 

  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后,主办检察官认真审查案件材料,亲自到看守所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期间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较为特殊,犯罪嫌疑人大儿子将参加2018年高考,其小女儿也要参加2018年的中考。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对自己滥发林木的行为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且滥伐林木不属于暴力型犯罪,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拟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为更为全面听取侦查机关及犯罪嫌疑人双方意见,保证对该案犯罪嫌疑人做出正确、有公信力的决定,主办检察官决定对该案进行公开审查。在公开审查过程中,主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及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详细阐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理由。侦查机关承办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代表均同意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主办检察官当场宣布对犯罪嫌疑人作不批准逮捕决定,并要求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家属及所在单位代表要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监管工作。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构建公开化、多元化审查逮捕工作机制,提升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的公信力,兴宁区检察院在南宁市内率先探索不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2017年出台了《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工作规定》。此案是《规定》实施以来首次采用对不捕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将不捕案件处理决定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让审查结果更加具有说服力,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同时在公开审查过程中,通过释法说理,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 

  (作者单位:兴宁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