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山检察院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 促进矛盾化解

22.01.2015  16:29

  广西检察网1月22日讯(通讯员黄麟茜)1月21日,马山县检察院检察官在该县古寨瑶族乡司法所涉嫌交通肇事的潘某某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邀请了被害人的妻子以及被不起诉人的妻子、女儿参加,使一起牵动两个家庭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和谐融洽的气氛中划下了圆满的句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是马山县古寨瑶族乡加善村人,与被害人潘某从小一起长大,情同兄弟。2014年10月16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驾驶普通小型客车搭载被害人潘某从里当瑶族乡返回古寨瑶族乡的途中,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到山体后失控坠下山崖,造成被害人潘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通过审查案卷发现潘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被害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潘某某时,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悔恨不已,对造成被害人家属的伤害非常自责和后悔,表示今后尽一切力量帮助被害人家属,以减轻自己良心的谴责。检察官在听取被害人家属的意见时,被害人的妻子表示两家人关系一直很好,其本人还是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女儿的干妈,这是一个意外事故,大家都不愿意发生,自己的家庭已经遭遇不幸,不希望犯罪嫌疑人潘某某的家庭因为此次事件被也遭受不幸,陷入困境,愿意原谅潘某某,同时也希望检察机关给潘某某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该院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后,决定对潘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作者单位:马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