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撞上电动车致三人死亡 肇事女子当庭痛哭

20.09.2016  20:39

  南宁晚报2015年11月8日8版报道

  2015年11月7日凌晨,云景路上突然传来一声巨响。有居民被惊醒,探头一看,眼前是一起惨烈车祸:一辆小轿车横在马路上,车身严重变形、前后挡风玻璃损坏。不远处,一辆电动车横放着,车手和两名乘客当场身亡。昨日,这起交通肇事案在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小轿车肇事司机阿美(化名)被控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她泣不成声,希望能得到轻判。法院未当庭宣判,将择日作出公正判决。

  女子醉酒驾车  电动车上一男两女当场死亡

  去年11月7日凌晨3时57分,云景路凤岭派出所前路段,一辆小轿车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猛烈撞击,电动车上的一男两女当场死亡。轿车损毁严重,车辆碎片散落一地,事故现场长达百余米。

  住在附近小区的市民唐先生在睡梦中被巨大的撞击声惊醒,来到阳台处探头向外看,看到有人躺在地上一动不动,现场非常惨烈!他当即拨打120电话。此后,一名穿着黑白条纹衣服的女子从小车上走下来,她正是肇事司机阿美。

  昨日,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指控,案发时,阿美驾驶的小轿车与电动车为同向行驶,因其醉酒超速,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小轿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撞,电动车上3人当场死亡。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阿美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权威部门鉴定  事发时车速至少122公里

  对公诉机关指控,阿美当庭认罪。她抽泣着回忆案发经过:当天凌晨,她接到丈夫电话,称喝醉了,让她到长湖路一酒吧接他。到了酒吧,阿美在朋友起哄下喝下一杯洋酒,而后搭载丈夫返家。行至事发路段时,她突然感觉到车子与前方一物体相撞,回弹几下后才停下来。她一下懵了,并未意识到撞人,直到后来民警告知,才反应过来。

  法庭上,阿美泣不成声,称:“撞人后,我没敢看(被害人)尸体,之后拿到尸检报告,也没有勇气看。”她一度因为哭泣而全身发抖,呼吸困难。主办法官适时休庭,待其恢复平静后,才重新开庭审理。

  据了解,阿美虽年近30岁,却是一名有着8年驾龄的老司机。她坦言,自己了解醉驾入刑。事发后,南宁市金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阿美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90.4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而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书》,通过现场提取气囊控制模块记录数据,案发时,轿车发生侧面碰撞前的最高速度不低于122km/h。

  是否承担全责  成法庭辩论焦点

  案发后,阿美的丈夫与被害人家属协商,共赔偿3名被害人家属160万元,并取得了对方谅解。据悉,3名被害人均为在南宁务工的外地人,均刚年满50岁,其中两人为夫妻,与另一名女性死者为亲属关系。

  尽管支付了全部赔偿,但阿美却不认为自己应该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其辩称,涉案电动车车牌为伪造,该车可能为超标车,且三被害人存在超载行为。此外,公安机关在抽取其血液过程中,并没有让她在上面签名,故血液鉴定结论程序违法,不能认定为本案证据。

  对此,公诉机关指出,电动车在前方行驶,正是因为阿美超速行驶,在翻转的时候撞到了电动车,才导致事故的发生。而电动车车牌造假、超载等,都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至于血液鉴定的程序瑕疵问题,还需要跟公安机关进一步核实。

  在法庭陈述的最后阶段,阿美希望法院能看在其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方面,酌情予以轻判。她懊悔地表示:“非常对不起被害人。希望给我一个机会,我家里还有两个小孩要抚养,有一个还很小,希望能够在量刑的时候可以减轻。

  ■法规链接

  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庭审期间,公诉方提出量刑意见,认为阿美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管理规定,醉酒超速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致三人死亡,其量刑建议为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辑:蒋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