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27.10.2017  08:22
  昨日从自治区有关部门获悉,今年起广西将调整资助政策,其中包括调整高等学校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由原来奖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整为奖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要完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调整现有资助政策,扩大受助学生范围,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做到“绝不能让一个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

  此次调整内容包括:

  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从2017年秋季学期起,广西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全面落实研究生奖助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都能享受到相应的资助,做到不留死角。

  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从2017年秋季学期起,广西家庭经济困难预科生按照规定享受相应教育阶段的国家助学金。

  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全覆盖。拓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覆盖范围,实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等培养单位全覆盖,实现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预科生全覆盖。拓宽国家助学贷款的申办和发放渠道,加强贷前审核和贷后管理工作,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和贷款风险控制,确保应贷尽贷。

  落实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毕业后自愿到广西基层单位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落实民办高等学校同等资助政策。民办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与公办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

  调整高等学校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由原来奖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整为奖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要按5%的比例,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校要按4%的比例,从教育事业收入总额中提取助困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贫困学生家庭慰问和资助育人及宣传,以及贫困生参加求职考研、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外出实习、访学交流等奖助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