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拟长期收费 修订稿征求意见中

22.07.2015  11:27

  交通运输部7月21日向社会公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修订稿确立了“收费”与“收税”长期并行的两个公路体系发展模式,明确政府收费公路实行规范的预算管理,除收费公路权益外,所有收费公路资产均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同时提高了收费公路设置门槛,并对收费期限做出调整。

  据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介绍,在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财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原条例所依据的基本政策发生了根本变化。此次修订按照用路者付费、政府性债务风险可控、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加强政府监管的四项原则进行。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采取“收税”与“收费”并行的方式,实现“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

  “今后,占公路总里程97%左右的普通公路是主体,体现基础性、均等化普遍服务,采取向车辆用户普遍征税的方式,由一般财政税收保障其建设、养护、管理及改扩建等资金需求。占公路总里程3%左右的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是补充,采取直接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方式。所有收费公路的投资债务、通行费收支等信息定期公开,全面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魏东说。

  据悉,修订稿已经征求了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地方政府、收费公路运营单位意见,向社会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部门回应

  高速公路长期收费“合理

  高速公路为何要长期收费?交通公路局副局长王太解释说,我们通过对高速公路的功能、特点和资金保障进行的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后认为,高速公路按照“用路者付费”的原则,实行长期收费是合理的。这实际上体现了本次修订采取的“用路者付费”和“两个公路体系”的原则。

  “目前财政无力承担所有公路的建设和养护费用,坚持收费就成了必然选择。今后高速公路注重效率,依靠收费;普通公路照顾公平,依靠税收。”王太说。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表示,今后占公路总里程97%左右的非收费公路是主体,由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占公路总里程3%左右的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是补充,采取收费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通行服务。

  他山之石

  国外高速公路长期收费吗?

  从100年前世界第一条高速公路建成至今,各国高速公路的修建、维护资金来源都各有不同,收费与否也各有缘由,并非一刀切那么简单。

  日本:全部高速均收费,至今仍欠40万亿日元,无法不收费。

  法国:收费高速公路占全部高速公路总数近80%,2006年全年收入高达64.07亿欧元,高速公路公司为政府特许经营,高速坚持收费的理由之一竟是为避免每个家庭每年多缴3600欧元的税。

  德国:高速公路仅对12吨以上卡车收费,2009年全年收入达43.25亿欧元,绝大部分道路维护保养费用均从政府所得的税收中支出,小型客车以能源税增值税形式缴费。

  美国:90%高速公路均为免费,极少部分的收费公路也仅仅是象征性收取维护保养费用,然而,高速免费不代表美国民众完全不必支付公路建设费用,机动车销售税使用税燃油税均用于公路建设。2010年,美国的专项税高达2114亿美元,这包括了燃油税、重车税、轮胎税、牌照税,全部用于路网的维护和改善,而那年公路支出是2043亿美元,税收是有富余的,所以收费公路少。当然,这些年美国路网老化,大量早期公路、桥梁出现了问题,需要维修、需要重修也是不争的事实。

  三问条例修订

为何改?如何改?谁监督?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将成历史,举债主题由部门变更为政府

  交通运输部公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对今后收费公路建设资金来源、收费期限、收费公路转让等事项做出重大修改。收费公路事关百姓出行、经济运行,修订稿怎么改、为何改、谁监督?记者采访了交通运输部相关负责人和专家。

  为何改?建养资金来源必须解决

  条例修订稿最大的变化之一就是收费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来源的变化。喊了30多年的“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将成为历史。

  “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和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今后政府为发展公益性事业的举债渠道将统一调整为发行政府债券,并实行总量控制,不得再以其他方式举债。”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说。

  他表示,现行条例规定的由地方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利用贷款或者有偿集资建设收费公路的筹融资模式因此必须进行调整。举债和偿债主体将从交通管理部门变更为地方政府,方式为发行政府专项债券,政府管理的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我国国家公路网还处于大规模建设时期,但面临的资金压力越来越大。现行条例对政府与投资者、债权人的权利、义务界定不清晰,难以保障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新建公路很难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银行放贷意愿也在减弱。”魏东说。

  交通公路局副局长王太说,“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建设模式是在过去政府财力严重不足的条件下实行的。但随着我国路网不断发展,同时上世纪90年代建成的高速公路逐步进入大修养护期,收费公路的养护和运营管理资金的来源就成为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如何改?统借统还无固定收费期限

  现行条例对收费公路都设定了不同的收费期限。近年来,最早建设的一批高速公路收费面临收费集中到期、债务集中偿还问题,一些地方或经营单位利用不同手段延长收费期限,引发社会争议。修订稿对收费期限如何修改?

  高速公路将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魏东表示,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偿债期为准。债务偿清后,实行养护管理收费,解决高速公路养护费用的问题。

  特许经营公路的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其中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可以约定超过30年。特许经营高速公路期届满后,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此外,对一级收费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的改扩建工程,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经营期限。除了高速公路,其他所有政府收费公路和特许经营公路在期满后必须停止收费,剩余政府性债务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谁监督?需第三方监督不能“自说自话

  从去年开始,全国高速公路收支情况才开始向社会公布。即使如此,今年广东交通厅还是摆了一道“乌龙”,不到一月公布了两个数字差距较大的账本。

  魏东承认,现行条例在收费公路信息公开以及对转让、运营的监督管理等规定不完善,政策执行中暴露出的问题需要进一步严格规范。

  “收费公路政策在实施中由于信息公开不足,再加上实际工作存在的如收费公路转让的不规范、对部分收费公路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难以保障社会公众对收费公路运行管理必要的知情权,造成公众对有关政策了解不全面,甚至存在误解。”他说。

  条例修订稿强化了政府对收费公路的监管。

  明确政府收费公路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加强政府对收费公路资金使用、公路技术状态和通行服务水平的监管;通过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规范和限制特许经营行为;建立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制度等。

  北京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瑛峰认为,只有政府监督是不够的,应该引入第三方机构监督、审计,把收费的情况摸得明明白白。全国包括地方定期向社会公布收费公路经营状况,地方可以委托各级人大或第三方机构监督收费公路的资金来源、走向等,避免让政府或交通管理部门“自说自话”。

  他说,条例修订要注意弥补以前制度的漏洞。如明确所有收费公路资产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同时规范和限制特许经营行为,防止出现不合理收益或者服务质量不到位的行为。

  综合新华社、中新、观察者网、《人民日报

编辑:梁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