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遭拒养 4子女被判付生活费

13.02.2015  13:16

  (原标题:老汉遭拒养 4子女被判付生活费)

  博白一老汉因生病致使其生活不能自理,儿女们却拒绝赡养,被逼无奈的老汉诉至法院,向其中的4个子女索要生活费。

   老汉因病生活不能自理

   儿女拒赡养

  博白的李某冻有三个女儿两个儿子(长子李某桂,次子李某恩,长女李某珍,次女李某凤,三女李某柳)。李某冻的三个女儿均已出嫁,家住农村,无固定收入;长子李某桂现在部队服役,次子李某恩在南宁市某公安派出所工作。在李某冻未生病前,因他的生活习惯、做事方式常遭儿女们的不满。

  然而,不幸的事情还是降临了,2013年4月7日至2013年4月12日,李某冻突然晕倒,不省人事,被送去广东省东莞市医院住院治疗,后被诊断为:脑梗塞、高血压病、缺铁性贫血、糖尿病。不久李某冻因无钱继续治疗而出院,回家继续服药治疗,病情已好转,但生活不能完全自理。

  令李某冻感到寒心的是,在生病期间,几个儿女为生活的小矛盾,竟对其不闻不问,漠不关心,没有尽到履行赡养、照顾的义务。在索要赡养费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冻向法院提起诉讼,除服兵役的长子李某桂外,请求判令其他4个儿女从2014年6月起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350元,并轮流照顾他生活。

  2014年7月29日,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某珍、李某柳到庭参加诉讼,李某恩、李某凤经法院合法传唤,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法庭调解不成。

   4子女被判每月支付200元生活费

  博白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冻与四被告是父亲与子女的关系,现李某冻没有劳动能力,且患病未痊愈,没有生活来源,四被告对李某冻履行赡养义务不仅是道义的要求,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四被告应当承担赡养原告的义务;但原告请求四被告每人每月支付350元过高,不能全部支持,结合李某冻当地农村生活水平及被告支付能力,应以四被告每人每月支付200元为宜。鉴于李某冻妻子彭某惠也有照顾能力,夫妻之间依法应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暂不需要四被告轮流照顾原告的生活。最后,法庭依法判决四被告从2014年8月份起于每人每月28日前支付赡养费各200元给原告李某冻;驳回原告李某冻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责办案的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法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四被告中,其他子女和现役军人无经济能力赡养的暂且不谈,但是被告之一的李某恩在南宁市某公安派出所工作,对自己的年迈生病、没有生活来源的父亲都不尽赡养义务,让自己的父母亲生活无着落而走上法庭维权之路,实在不应该。 (记者 李东燕 通讯员 江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