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坠排水井身亡 一审受害人家属获赔47.7万余元

07.08.2015  13:40

事件回顾

万女士是玉林市玉州区沙田镇人,生前居住在南宁市江南区一带,经常在柳沙半岛附近经营回收废旧品生意。2013年6月9日晚,万女士的小儿子结束了高考,本想一家人庆祝一下,却迟迟等不到她回家。在多次联系不上后,她的亲人开始出门寻找。当晚10时许,他们在柳沙半岛附近找了几遍,都不见母亲的踪影,但在柳沙农贸市场出入口处,发现了母亲的电动自行车,并拨打了报警电话。

6月10日凌晨,万女士的家人在三兴花园小区门口发现一下水道井口处于掀开的状态,井盖不远处的上方装有一个治安监控摄像头。带着疑虑,家人前往河堤派出所查看视频。果然不出所料,万女士的家人在视频监控里看到了她的身影:6月9日晚8时45分至50分之间,柳沙路上的水位没到了万女士的小腿位置,万女士先是将电动车从三兴花园对面推过来放在了路边,之后又打算返回原处,结果没走几步就掉进了下水道井口。

2013年南宁柳沙路“女子坠排水井身亡案”后续

法院一审判决南宁市政工程管理处赔偿47.7万余元,管理处不服提起上诉,此案昨日二审

庭审激辩:“不可预见”还是“本可避免”

广西新闻网 -南国早报记者  彭宁莉  通讯员  孙晓梅

2013年6月9日,南宁的万女士不幸坠入柳沙路地下排水管道身亡。今年4月30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南宁市市政管理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赔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47.7万余元。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8月6日,此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上诉观点一  暴雨可预见不等同事故可预见

一审法院认定,“万女士在通行时并未明知或应知有坠井的危险,在本次事故中无自身过错,应由市政方对本案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此,南宁市政工程管理处的代理人认为,虽然暴雨可以预见、内涝也可以预见,但因无法准确预计暴雨会集中在哪个路段、哪个区域,更无法预计哪个路段的哪个井盖会被冲离,所以“暴雨导致某一个排水井盖被冲走”这件事,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也不可克服的。

该代理人还认为,作为一个成年人,万女士看到案发处有向外涌水的现象,就应当知道这里很可能存在水井或下水道。监控录像显示,不少过路群众都选择了绕路而行,但万女士不仅没有避开这一危险处,反而突然变换走路姿势,一步步向水井方向挪动,导致坠井。因此,万女士本人存在严重过错。

另外,该代理人认为,从井盖被大水冲走到万女士坠井,期间只有短短2分多钟的时间,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发现并到达现场处置好井盖,“无异于天方夜谭”。而且在事发前,事发排水井附近已经放置了圆锥形标志提醒路人注意绕行,只是后来该标志被大风吹走并被大水冲走,这也不是管理人所能控制的。

因此,此事件应为不可抗力事件,管理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