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忘年恋情侣反目 因为10万元借条两人闹上法院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黄婉莹)“80后”姑娘韩美交往的男友申华是个“60后”,年龄比她大了14岁。两人同居期间,申华向韩美出具了一张借款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而后情侣反目,韩美要求申华返还借款未果,便一纸诉状将申华诉至法院。近日,良庆区法院判决申华向韩美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
韩美称,在双方同居期间, 由于申华没有工作和收入,生活费全由她出,她还分多次出借现金给申华。后经对账,借出的金额有十几万元,而申华只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如今,已经过了约定的2015年底还款的期限,可申华还没有还钱,因此请求法院判令申华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对于韩美的说法,申华则辩称,虽然两人年纪相差较大,但感情较好,相识不久便同居。韩美的经济条件并不好,同居期间,他还向朋友借款给韩美承包土方工程,但生意均亏本,现在还欠着大笔债务,所以韩美根本没有钱借给自己。
而对于这张10万元的借条,申华说,2015年2月21日,韩美喝醉了酒,拿着酒瓶指着他吵吵闹闹,小区的物业员工因此报警。韩美在派出所称他借钱不还,要求他写借条,不写就不给走。他被逼无奈,只有在派出所当着公安民警的面向韩美出具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可实际上,他并未向韩美借钱,所以在书写借条的时候没有在借条上摁指印,借条没有指印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他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良庆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据是民间借贷关系的凭证。韩美主张申华向其借款10万元,提交了借条原件进行证明,而韩美、申华系同居男女朋友关系,韩美称自己多次现金借款给申华,经核对后申华出具借条,亦符合日常交易习惯;而申华虽辩称其受胁迫而出具借条,但未能举证证明,且其称韩美在派出所当着公安民警的面胁迫其出具借条,亦有悖常理,故法院对于韩美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采信。
最终,法院判处申华返还韩美10万元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申华向韩美借款,约定于2015年底偿还,借款期限届满,申华未予还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返还借款及支付合法利息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编辑:李香莹 作者:陆增安 通讯员 黄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