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成腐败最主要形态:落马老虎九成多涉受贿罪
制图/李晓军
4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原市长季建业受贿案公开宣判,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季建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季建业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制日报》记者统计发现,十八大后落马的省部级官员中,包括季建业在内,已经有6名被定罪判刑。包括已经获刑的官员,已经有17名官员的贪腐案件被提起公诉,其中有16名官员涉嫌受贿罪。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对《法制日报》记者说,由此可以看出,受贿是省部级官员犯罪的一个共性问题,也成为腐败的一个最主要形态,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黄晓亮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在这背后,是对官员权力的监督不到位。官员行使权力时容易发生权钱交易,而权钱交易正是受贿罪的本质特点。
九成多落马老虎涉嫌受贿罪
季建业从落马到被判刑,历时1年5个月。
2013年10月17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江苏省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季建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两天后,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季建业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2014年1月30日,中央纪委对季建业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季建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其亲属等人收受巨额财物;道德败坏。季建业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问题已涉嫌犯罪。
随后,季建业被开除党籍,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4年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决定对季建业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4年12月17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季建业涉嫌受贿罪。
十八大以来,已经有65名省部级官员被宣布查处(不含军队官员),包括季建业在内,已经有17名官员被提起公诉。
王素毅第一个被提起公诉,与季建业一样,也是受贿罪。
王素毅是60后省部级官员,2010年出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一职,跻身副部级官员行列。
2013年6月,王素毅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随后,中央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接着,王素毅涉嫌受贿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制日报》记者统计,在这17名被提起公诉的官员中,有16名官员的涉案罪名包括受贿罪,占比达到9成多。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一般来说,受贿就是腐败官员公权力私用,谋取私利,搞权钱交易。
高波认为,这说明官员腐败情形中权钱交易比较严重。
此外,有5名官员涉嫌滥用职权罪,包括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王永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蒋洁敏,贵州省委原常委、遵义市委原书记廖少华和湖北省政协原副主席陈柏槐。4名官员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包括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四川省文联原主席郭永祥、王永春和蒋洁敏。1人涉嫌玩忽职守罪,即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
涉嫌罪名最多的官员是王永春和蒋洁敏,包括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滥用职权罪共3个罪名。
其次是李春城、廖少华、陈柏槐、倪发科和郭永祥,都涉嫌两个罪名。李春城、廖少华、陈柏槐涉嫌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倪发科和郭永祥涉嫌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竹立家认为,十八大以来,省部级官员频繁落马,根源在于我们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要想真正消除官员腐败,还是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体制机制,通过体制机制让官员不想腐败。
以重罪作出判决震慑力度大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季建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本人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季建业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
十八大后落马的省部级官员中,还有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刘铁男、童名谦、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倪发科、王素毅已经获刑,包括季建业在内,共计6人。
首个获刑的是王素毅,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2014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定王素毅受贿1073万余元,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至上诉期届满,王素毅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被判刑的6名官员中,共计两名官员被判处无期徒刑。除了王素毅外,另一名是刘铁男。2014年12月10日,刘铁男被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铁男涉案金额为3558万余元。
此外,4名官员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4年8月18日,童名谦因玩忽职守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4年10月13日,李达球因受贿1095万余元被吉林省延边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2015年2月28日,倪发科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竹立家表示,根据腐败官员的犯罪情况,法院基本是以重罪作出判决,这样的量刑“还是比较合适的,能够起到比较大的震慑作用”。
黄晓亮也认为,针对职务犯罪来说,这样的量刑结果与官员犯罪的危害情况基本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