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交通违规凭"优惠券"罚款减半:执法岂能"打折"
7月5日《现代快报》报道,为降低电动车和行人违规而造成的事故率,让市民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自6月中旬开始,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交警大队推出交通违规“优惠券”。“优惠券”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交通法规的宣传,二是优惠方案。市民违章被罚时,凭券罚款打5折,还可现场打电话,请人答对上述规定就可免罚。
关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等主体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从现实看,行人闯红灯、电动车不按规定道路行驶横冲直撞等现象比较普遍,但因此受处罚的并不多,该法条一定程度上已被虚置。
违法行为已发生,但违法者并未因此付出代价,这有悖违法必究的法治要求。出现这种情况,有一定客观原因:在法不责众心态的驱使下,这类违法行为数量庞大,执法力量不足;同时,被执法对象往往不配合,执法难度加大。如此现实下,通过有效宣传,让市民对交通法规有深刻的认识,以使自己行为符合法律要求,灌云县推出“优惠券”的良好初衷,应予肯定。
至于效果,则需仔细考量。宣传有了作用,一些人认识到之前违法是错误的,以后自觉按照法律要求去做,这是最理想的。不过,“行人、电动车:不闯红灯不逆行、不走快车道;行人:不要翻护栏、过街要走斑马线”,“优惠券”上的要求,不要说成年人,小学生都懂。一些人不遵守,不是不懂,而是明知故犯。让他们明知故犯的原因,除了习惯,也包括“违法了却无成本”。如果上述分析一定程度上符合事实,人性化执法实现的效果就可能是鼓励违法。
上述分析,属于“纸上谈兵”,会出现哪种结果并不确定,部分人因此主张“好不好试试看”。我不是很同意“试试看”,哪怕效果真的比较理想。这是因为,执法“打折”没有法律依据。从现实看,法治建设最大的障碍之一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一旦“追求效果”成为规避现行法律的借口,各种各样的“口子”会层出不穷。
我注意到,针对“国家行政执法权不能用来交易”的质疑,灌云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回应称,交警并没有对市民进行真正的处罚,发“优惠券”的目的不是罚款,而是通过有趣的宣传,让市民对交通法规有更深刻的认识。这样的回应是不是意味着,从一开始,这“优惠券”就没打算用?问题在于,法律规定了罚款的处罚方式,谁有权“废弃”它?
如果交警大队哪天想“进行真正的处罚”了,有市民拿出“优惠券”,交警认还是不认?认,对没“优惠券”的人不公平——背离了公平的执法,大可质疑;不认,以交警大队名义发的却不认,诚信何在?尴尬,似乎从发券那天就已注定。
执法可以灵活、变通,强调人性化也没错,但前提是依法,所有举措都应在法律规定框架内,而不能突破。用这样的标准审视,罚款“优惠券”恐问题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