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出纳联手 套取公款8万余元私分

16.07.2015  17:47

  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骗取公款,原北流某风景区管委会主任李某某、会计党某某、出纳林某某贪污一案,日前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党某某有期徒刑5年;林某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党某某三人退出的违法所得127548.4元返还给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会计、出纳联手 13次套取公款8万余元私分

  李某某是名60后,自2007年1月起任景区管委会主任;当时,管委会的会计、出纳分别由党某某(女)、林某某(女)担任。

  自2011年起,党某某与林某某,一个会计、一个出纳,联手搞小动作捞“油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期间,党某某、林某某经合谋后,决定采取虚报、重复报账、涂改发票报账的手段,先后13次套取公款共80962.4元进行私分,两人各分得赃款40481.2元。

   借发放职工福利 主任、会计、出纳“捞油水”

  身为管委会的主任,李某某则把“捞油水”放在了职工年终奖励的发放上,在他的提议下,党某某、林某某也参与到其中。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间,李某某、党某某、林某某经合谋后,决定在发放职工福利的过程中,采取加大发放金额套取公款私分的手段,先后4次套取公款3.3万元进行私分。其中,李某某分得赃款2.5万元,党某某、林某某各分得4000元。

  除了在发放职工福利过程谋“好处费”外,李某某还以发放内退职工补助、职工清凉饮料及租车费用为名,虚报账目,将套取的公款装入了自己的口袋。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2年9月间,李某某采取虚报手段,5次共套取公款13586元非法占为己有。

   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退赃 会计、出纳获减轻处罚

  去年,北流纪委在调查风景区管委会有关问题过程中,党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在调查谈话期间,主动交代了贪污犯罪事实;案发后,党某某、林某某、李某某于2014年7月分别退出赃款4万元;在一审审理期间,李某某退出其所得的余下赃款。

  一审法院认为,党某某、林某某、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骗取公款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

  党某某、林某某两人在共同贪污的13起犯罪过程中,利用各自职务便利相互配合实施作案,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党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在共同实施的4起贪污犯罪过程中,李某某提出犯意,主导犯罪实施,事后分赃最多,是主犯;党某某、林某某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鉴于党某某等三人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人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情节,一审法院对党某某、林某某减轻处罚,对李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宣判后,党某某、林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审理后驳回了党某某、林某某的上诉意见。

  法院的理由是,本案中,党某某、林某某共同贪污113962.4元,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党某某、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以及二人在与李某某共同贪污中是从犯,退出所得赃款等具体情况,对二人均作了减轻处罚,并在下一个量刑幅度的起点刑对两人判处有期徒刑5年,处刑已属最轻。

  日前,市中院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原标题:会计出纳联手捞“油水” 百余元的发票涂改为六千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