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满被催缴住房费 酒后夜砸宾馆获刑八个月
广西新闻网 罗城12月2日讯 (通讯员 唐雪云 梁军涛)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一男子请喜酒时在一商务宾馆开了两间房时隔半年都没有结账,宾馆多次催促。其心生不满遂于酒后持木棍将宾馆内的财物砸坏。近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彭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彭某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勇和张某豪经济损失人民币4716元和7892元。
2014年5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彭某酒后想起其于2013年10月份请喜酒时以个人名义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某商务宾馆开了两间房,后没有及时结账,该宾馆业主张某豪的父亲张某勇多次催其结账,被告人彭某心中极为不满,随即持木棒到该宾馆一楼大厅找张某勇理论。正在一楼大厅值班的该宾馆工作人员不知道老板的名字,未及时通知张某勇,被告人彭某即以张某勇不出来与自己理论为由,手持木棒将该宾馆一楼的液晶电视机、电脑显示器、验钞机、饮水机、电话机、刷卡器等物品及张某勇停放在宾馆前的五菱面包车车身和车窗玻璃打烂。经鉴定,被毁坏的财物价值共计12608元,其中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某商务宾馆财物损失价值7892元、张某勇五菱面包车损失(含修复费用)价值471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因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勇、张某豪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赔偿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根据价格鉴定结论书,支持被告人彭某赔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豪宾馆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89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勇五菱面包车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7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