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冷天工作有"低温费"吗?专家:劳动保护更有意义
图说:据气象部门预报,上海近期可能将迎来35年来同期最强冷空气。
据气象部门预报,上海近期可能将迎来35年来同期最强冷空气,市区最低气温可达-5℃到-7℃,郊区更低。夏天高温下工作有高温费,那么冬天在低温下工作,是否有“低温费”?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上海和国家没有对寒冷天气发放低温费的明文规定。劳动法专家表示,低温天应切实落实特殊职工群体的劳动保护,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指出:最低工资由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应当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工资性收入剔除下列项目后构成:“……(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法专家周斌指出,此处提到“低温费”,但这只是说单位自定或根据本行业规定发放低温费的时候,不能将之包括在最低工资内,并没有说所有单位在生产劳动地点平均的温度不高于5度即属于低温的时候,一定要发低温费。
劳动法专家周斌表示,寒冷天气,依旧在寒风中坚守岗位的环卫工人、快递员、建筑工人,行业和单位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行政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企业支付低温费,但不宜全市统一规定所谓的低温费。
那么,如何加强极端低气温下的劳动保护?周斌认为,应该把注意力从是否应发“低温费”,转移到对于特殊职工群体的劳动保护上来。对于上下班交通不便的职工,上海颁布了《关于本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时,职工因气象灾害红色预警造成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不得扣减工资福利,不得用法定假日、休息日作补偿,不得以此理由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等。专家表示,至于没有达到灾害红色预警的下雪天,职工上班迟到该不该受罚,还要看各个单位的规章制度,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单位也适当做出人性化的处理。
经期和孕期的女职工也需要特别的劳动保护。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冷水作业(生产劳动中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者小于12℃的)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此外,原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实实在在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比空喊所有企业都发‘低温费’要有意义得多。”周斌表示,在法定标准上,重视以上这三类特殊职工群体的劳动保护,同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低温条件下劳动保护的集体协商。(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 李若楠 实习生 陈兆立)
【 编辑:利雪娟 作者:李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