泳池储物柜内丢财物谁负责?游泳馆称已尽告知义务
在游泳馆游泳4个小时后,张女士发现放在更衣室储物柜内的两部手机、宝马车钥匙和现金都不见了。对此,馆方称馆内专门设有贵重物品存放处,且张贴有提醒告示,不按要求存放物品而丢失的,概不负责。由于双方多次交涉无果,张女士将游泳馆诉至法院,索赔1.4万余元。昨日下午,良庆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游泳4小时后,贵重物品全被盗
张女士称,今年9月25日13时许,她与朋友到位于五象大道一家游泳馆游泳。向游泳馆前台交纳20元押金后,领到了更衣室储物柜手牌一个。进入更衣室,张女士将更换的衣物和随身携带的小挎包锁入对应的储物柜后,与朋友一起到游泳区游泳。4个小时后,张女士回到更衣室,准备拿衣物去浴室更换,却发现包裹在衣物里的小挎包不见了。“当时储物柜是锁好的,完好无损,并没有被撬盗的痕迹。”张女士说,挎包里装有两部苹果手机、一把宝马车钥匙、现金等物品,她当即报了案。
张女士认为,游泳馆应当保证其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游泳馆认为财物丢失跟其无关。双方多次交涉无果后,张女士一纸诉状将游泳馆诉至良庆区法院,索赔1.4万余元。
被告:馆内贴有提示,原告应自行负责
庭上,被告代理律师表示,张女士交纳的20元为押金,离开游泳馆时会退回。更衣室储物柜仅供顾客自行存放游泳更衣所需的普通衣物,且柜门上张贴有很明显的提示“请勿在柜内存放贵重物品”。游泳馆内放置的《更衣室管理规定》第三条也提到,更衣室只供储物柜临时使用,不代为保管贵重财物,如有丢失自行负责,如需保管,请移步到贵重物品存放柜存放。场馆内数个位置都放置、张贴有“关于贵重物品存放提示”的示意图和提示,张女士作为成年人,应该能理解提示的意图。
由于更衣室属于极其私密的场所,游泳馆不可能为了防盗而在此处设置看守人员或摄像头。因此,他们设置有专门的贵重物品存放柜,四周安装有高清摄像头监控,并安排工作人员看守。游泳馆已就保障顾客财产安全尽到了保障义务,这种情况下,张女士仍将贵重物品带入更衣室,那么应该由其自行承担丢失责任。此外,被告方认为,从张女士提供的证据来看,无法证明她是否有在更衣室内放置贵重物品。
争议:游泳馆是否该为此事负责
张女士认为,游泳馆只是在前台张贴了免除其责任、加重原告责任的管理规定,但该规定字数繁多,且无工作人员特别告知,对于前来消费的游泳者根本起不到任何提示作用。其中的免责条款更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归于无效。而且“贵重物品”的概念很模糊,手机、车钥匙和钱包早已经成了生活必需品,能否看做“贵重物品”尚无统一认识。此外,游泳馆里的“贵重物品存放处”数量少且不为人知,所以游泳馆对其财物的丢失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予以赔偿。
馆方则表示,他们已尽到提醒、告知义务,张女士仍将手机、钱包等贵重物品存放在更衣室储物柜内,应自行承担责任。此外,若游泳馆确实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馆方也应承担普通物品丢失的责任。但张女士的普通衣物并未丢失,因此,馆方不应承担责任。
在经过了法庭陈述、询问、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后,原告同意和解,被告代理律师表示需要与被告商量后决定,但和解的可能性较小。最终,审判长宣布此案休庭评议后择日宣判。(记者 何璨汐 通讯员 覃冬梅)
编辑: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