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看大病自付超3万元可获救助,涉及27个病种

14.01.2016  11:01
  困难家庭一旦有成员患重病,往往面临“难以承受之重”。1月13日,记者了解到,自治区政府近日下发了《关于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按照《通知》,特困供养人员等5类人员患有27种重特大疾病时,经各种保险补偿(报销)后,自付费用仍超过3万元的,能获得相应救助。按要求,今年12月底前,这项政策将实现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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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助对象分为五类
  《通知》将救助对象分为五类人员,其中,一、二、三类人员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四、五类人员由各地根据筹资情况逐步纳入救助范围。除此之外,对当年出生但出生时间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的新生儿(婴儿),我区实行“母婴捆绑”政策,随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母亲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标准和封顶线视同一个人)。
  救助并不是包完所有费用,而是对五类人员患有27个病种时,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报销)后,一次诊疗过程或同一病种年度累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超过3万元的,才可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记者了解到,经过相关保险补偿(报销)后,自付费用在3万元以内的那部分,我区对于“三无人员”、五保户、重度残疾人、其他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也有一些救助办法。比如患肺癌的某重度残疾人,经各类保险补偿(报销)后,还需要自付5万元住院医疗费用。他可以先申请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获得1.5万元的补偿(报销)。这样一来,需要自掏腰包的3万元以内部分就只剩下1.5万元,剩下还有超出3万元的部分为两万元,这两万元可以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按照《通知》可获得5000元补偿(报销)。算下来,该患者自己真正花的钱为1.5+(2-0.5)=3万元。如果患者是“三无人员”、五保户等一类人员,3万元的自付部分,100%给予住院医疗救助,而超出的两万元,可得到救助补偿(报销)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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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个病种设门诊救助
  根据《通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不设门诊救助。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一、二类人员,按现行有关门诊救助的规定执行。不过也有例外,《通知》把患终末期肾病(慢性肾脏病第5期)、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其门诊治疗费用计入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费用。
  5类人员的救助补偿比例不同。一类人员(含未参合参保的特困人员)的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按应计入救助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万元;二类人员的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按应计入救助费用的8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5000元。未参合参保的二类人员,其应计入救助费用相应减半;三、四、五类人员的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按应计入救助费用的7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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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向街道办提出申请
  按照相关文件,一、二、三类人员的救助程序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调查、认定、审批,之后才能获得救助。四、五类人员的救助程序由各地参照有关文件自行制定,这两类人员今后可在当地咨询具体程序。
  对于一些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通知》也作了说明。如果救助对象类别发生改变,按可享受的最高类别标准进行救助,但不能重复救助。救助对象跨年度住院治疗的,按两个年度分别给予住院医疗救助。需转区外治疗的,按相关要求,办理转院手续和申请医疗救助。在区外就医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按应计入救助费用的50%给予报销,但不能超过同一类救助对象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的70%。
   五类人员可获救助
  一类人员:特困供养人员
  二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三类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以下统称为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类人员: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
  五类人员: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7 种重特大疾病  纳入救助范围
  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慢性肾脏病第5期,包括门诊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包括结核病的门诊治疗)、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度听障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血友病(包括门诊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1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急性期)、结肠癌、直肠癌、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肝癌、鼻咽癌、人感染禽流感、尘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