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损害生态环境终身追责

19.08.2015  18:38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办法》从2015年8月9日起施行。
    《办法》共19条,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所承担的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
    根据《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办法》提出,出现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进行项目审批(核准)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等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
      《办法》明确,责任追究时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要求,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