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退还押金被诉至法院 被判退还押金付利息

02.12.2015  10:56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高文姬)南宁某建筑公司因建设需要,欲租赁一批宿舍板房。该公司找到一商贸公司,并签订相关租赁合同。但租期过后,建筑公司未收到商贸公司退还的押金,遂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近日,兴宁区法院审结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商贸公司向建筑公司退还押金46.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013年1月,南宁某建筑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宿舍板房租赁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向商贸公司租赁移动板房集装箱,租期从2013年1月至2013年9月或建筑公司指定时间收回。商贸公司验收合格后办理退箱手续和结算,结算后7日内商贸公司退还扣除租金及其他应扣款项后的剩余押金。今年5月27日,双方结算:建筑公司支付押金78万元,应扣除租金及其他费用共计31.5万元,商贸公司应退还押金46.5万元。经建筑公司追索,商贸公司于今年7月2日出具《还款承诺书》再次确认其应退还押金46.5万元,并承诺今年8月20日前还清应退押金,逾期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利息。由于商贸公司迟迟没有退回全部剩余押金,建筑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押金46.5万元。

  诉讼中,商贸公司辩称,对建筑公司要求退回押金46.5万元没有异议,但建筑公司要求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倍支付利息在合同里未约定,不应获得法院支持。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宿舍板房租赁合同》约定,结算后7日内商贸公司退还剩余的押金,双方于今年5月27日进行结算,因此商贸公司应于今年6月4日履行债务,逾期应承担迟延履行责任。从今年6月4日起,商贸公司未按约定返还押金,为此商贸公司除应返还押金外,还应承担迟延履行责任产生的利息损失。

  近日,兴宁区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决商贸公司向建筑公司退还押金46.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老友说法

  该案中,自双方结算之日起,商贸公司欠建筑公司押金是事实,即使建筑公司同意宽延付款的期限,商贸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建筑公司同意免除由其应该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此后商贸公司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属于履行合同,应视作《宿舍板房租赁合同》组成条款,合法有效。建筑公司要求商贸公司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利息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但利息计算时间应从今年8月21日起算。

编辑:梁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