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捐赠免税应成为最基本原则

14.05.2015  14:16

  重庆沙坪坝区60多岁的张兰,打算将自己名下价值数十万元的门面捐赠给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前日上午,她签下认捐书。签完字,张阿姨才发现,捐赠房产做善事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不仅手续繁多,还要缴纳数万元税费。(5月13日《重庆晚报  》)

  将自己名下价值数十万元的门面捐赠给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是想“授人以渔”,觉得支持残疾人创业,比直接将租金收益给他们更有意义,可却面临着要缴纳7万元税费的尴尬,虽然事后减免了许多,款项也由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缴纳,但此举却伤了公众的爱心,公益捐赠为何还要收税?同时,张阿姨捐房产,却是四处找地方,奔波两个月,且四处碰壁。做件善事这么折腾,的确让人难以接受。

  我国的慈善“成绩”虽然不错,但相比美国却是差得很远。按汇率计算,美国年度慈善捐赠接近我国的20倍;美国个人慈善捐款占总额的72%,我国个人捐赠仅占17.72%。造成如此差距,并不是因为公众缺乏爱心,缺乏“乐善好施”的慈善之心,真正的症结在于,目前鼓励人们“乐善好施”的制度土壤、秩序生态还显得十分匮乏和贫瘠。如果大家在做慈善的过程中遇到张阿姨的遭遇,还有多少人热心继续做慈善?

  公益捐赠免税,这是对慈善的最好鼓励,可从现实来看,“捐赠减免税”等方面的制度显得很不完善。眼下,无论公益组织还是捐赠者,享受“捐赠减免税”的条件都极为繁琐而苛刻。据统计,“大量的慈善组织尚未获得自身所得税税收减免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通过率还不到10%”。在这种制度障碍下,公民的“乐善好施”不仅得不到充分鼓励,甚至会产生相反的作用,久而久之,公众对做慈善会逐渐失去信心。

  公益捐赠免税应成为最基本原则,但实施起来却是遭遇诸多障碍,但这并不是什么问题,关键还在于有推动慈善的动力。因此,一方面需要在法律上尽快完善起来,让公益捐赠免税应成为最基本原则;另一方面“简政放权”,精简公益捐赠的工作流程,只要捐赠人有了意愿,接下来的工作会是相当顺利又方便的,并且有志愿者及工作人员为其完成所有程序。如此,才能吸引更多的人做慈善,从而让“乐善好施”成为公民的生活方式。(前溪)

编辑:覃凤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