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环保条例草案再审议:采纳特定区域禁种速生桉

24.07.2015  10:30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广西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特定区域禁种速生桉”获采纳

        广西新闻网 -广西日报记者  郭燕群

        针对群众关心的速生桉种植、广场舞扰民等问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曾在6月就《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召开立法听证会,目前法规已开始二次审议。7月23日,记者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获悉,此前听证会中和一审中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大多均获采纳。

        1、政府可先行垫付突发环境事故赔偿

        一审中有观点提出,这次修订,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够强,应当着重对有关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职责提出要求。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了该意见,同时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结合我区在应对环境突发事件中的成功做法,建议增加相关规定: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因过错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导致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先行垫付相关费用。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对地方政府的环保目标责任制作了新增的规定,明确自治区要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2、禁止速生桉在特定区域种植

        在此前举行的立法听证会上,应不应该限制种植速生桉成为各方关注和争论的焦点。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提出“增加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速生桉等短轮伐期树种”规定的建议,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也建议扩大禁种范围。

        法制委研究认为,速生桉等短轮伐期树种种植业为广西带来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为保护百姓的切身利益,回应社会关切,在特定区域作限制种植规定是必要的,建议增加“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禁止种植短轮伐期树木”的规定,同时,对限种区域内已种植的短轮伐期树木,允许逐步更新,以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