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分手男方给女方写欠条 女方催讨无果告上法庭
07.01.2015 21:33
本文来源: 广西新闻网
桂林生活网讯(桂林晚报见习记者刘舒慧 通讯员廖德超)洪玲颖与方如笛(均为化名)曾是一对恋人。自从2012年10月分手后,两人少有往来。但最近,两人却对簿公堂。
在两人交往期间,方如笛曾向洪玲颖借过钱。分手时,洪玲颖清算后认为,方如笛前前后后总共欠她11000元。方如笛却不这么认为,他觉得有些钱是双方交往期间共同花掉的,为此俩人争得面红耳赤。
2012年11月初的一天,洪玲颖在街上遇见方如笛开着面包车出来办事。她拦住方如笛并向其讨要欠款,对方说没钱,洪玲颖便伸手将车钥匙拔下,气呼呼地说:“你明明欠我那么多钱,还想耍赖啊?没钱还那你就给我写张欠条!”方如笛见对方跟他较真来了,于是当场给洪玲颖写下一张“借到洪玲颖现金11000元”的借条。
此后,洪玲颖多次向方如笛催要欠款,方如笛仅归还300元。前不久,催讨无果的洪玲颖将方如笛告上法庭。
法庭上,方如笛承认借条是其所写,但辩称是被洪玲颖强迫的。他说,这11000元中有8000元是两人恋爱期间一起打牌输掉的。因此他实际只欠洪玲颖3000元。
龙胜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方如笛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已的民事行为应当承担法律后果。方如笛向洪玲颖借款11000元,有借据为凭,且方如笛也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方如笛辩称借条是受洪玲颖逼迫所写及部分借款是俩人一起打牌输掉的钱,但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空口无凭,其辩解不能成立。
法院遂判决方如笛偿还洪玲颖借款10700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欠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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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2015 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