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检察院为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6000元

29.12.2015  12:58

  广西检察网12月29日讯(通讯员毛再吉)“你好!检察官,你们为我争取的6000元救助金已到我账号,谢谢你们!”。近日,凤山县金牙乡的刘女士向该县检察院工作人员打来电话,连声道谢。 

  凤山县金牙乡村民黄某于2013年2月以来开始精神不正常,今年3月18日到凤山县人民医院检查。次日,村干部刘女士前往黄某家中看望,当刘女士在黄某家客厅与其妻子刘某某谈话时,在厨房内的黄某突然手持菜刀往外追赶刘女士,并在距黄某家门外不远的路上朝刘女士的头、腹等部位猛砍,刘女士被砍成重伤。案发后,黄某被凤山县公安局送到广西龙泉山医院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案发时黄某处于发病期(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刘女士不服,要求该县检察机关立案监督。2015年6月18日,凤山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和公安局干警带黄某到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司法鉴定,同年7月23日,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出:黄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及目前均处于发病期,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该县检察机关不予启动立案监督。 

  刘女士被砍伤后,先后到凤山县人民医院和百色右江医学院附属医院救治,共花去52103.13元医疗费。但因黄某家中生活困难,两个小孩已辍学到亲戚家居住,黄某每月还要花费500多元钱买药治病,没有办法赔偿刘女士的医药费。刘女士出院后,经有关部门鉴定为精神一级残疾,已丧失劳动能力。现头部因被砍伤需长期服药,精神紊乱,其丈夫只能在家照顾,无法外出务工,生活困难。 

  凤山县检察院接到刘女士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后,院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定专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刘女士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立即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决定给予刘女士一次性救助0.6万元。 

  (作者单位:凤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