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统计局出台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

27.07.2016  17:11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提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水平,提升统计能力,7月8日,自治区统计局印发《广西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市、县(市、区)统计局认真贯彻执行,以保障源头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为确保《办法》行之有效,在《办法》制定过程中,自治区统计局多次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一是在广西全区统计工作会议期间,征求了近20个县(区)统计局局长的意见,在广泛吸收县(区)统计局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初稿。二是在2016年3月24日召开的全区统计设计管理工作会议上,组织参加会议的各市统计局分管领导和设管人员对《办法》初稿进行了讨论修改。三是根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后,2016年5月3日在自治区统计局内网征求了局各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的意见。四是2016年5月11日下发《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征求广西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意见的通知》(桂统办字〔2016〕64号),征求各市、县(区)统计局意见。

办法》由考核范围、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时间、考核程序、考核结果及奖惩、工作要求及其他八部分组成。其中考核范围为全区各乡镇(街道)政府统计活动(园区统计考核可参照执行);考核内容包括统计组织建设、统计业务工作、统计法制、统计保障、统计服务等五个方面;考核时间是计划每年开展一次,考核上一年度乡镇(街道)统计工作。首次开展时间为2016年。考核期限原则上以上年11月-本年10月,每次开展的具体时间以每年印发的相关考核通知为准。考核程序是先由乡镇(街道)自评,然后县级统计局审核,接着市级统计局认定、推荐,最后自治区统计局审定和发文通报。

乡镇(街道)统计工作是直接联系统计调查对象的桥梁和纽带,是统计工作的基础。随着统计制度改革的深入实施、“联网直报”制度的全面推行和统计调查对象的日益增加,对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和统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和统计基础建设,迫在眉睫。《办法》的制定实施,将对加强广西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提高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确保各项统计调查工作的完成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通过通报表彰方式进行激励,也为市、县(区)统计局抓好基层基础工作提供了有力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