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八个严格”规范学会协会管理工作

29.01.2015  17:16

  2015年1月17日,自治区民政厅制定施行《关于规范学会协会管理的规定》(桂民发〔2015〕2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学会、协会管理工作,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

  《规定》共10条,主要针对当前有些学术类社会团体、行业类和专业类社会团体政社不分、管办不分、责任不清,甚至乱收费等现象,在管理上予以明确和规范。概括起来,就是“八个严格”。即:一是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是严格实行政社分开,坚决做到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与行政机关“五脱钩”,尤其是对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进行了严格规范。三是严格按照规定收取费用,严禁变相收费、强制收费和强制企事业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四是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必须单独设立账户,实行财务独立。五是严格执行会员制度,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是严格规范换届选举工作,依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和进行财务审计。七是严格规范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垄断市场,不得分配依法所得或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八是严格行业自律,完善内部自律机制,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规定》的出台,为进一步推动广西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民间组织管理局 罗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