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实施污水处理分类收费并适当调整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02.06.2017  21:26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设区城市的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的规定,在成本监审、认真核算、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从2017年1月1日起,将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分类为居民和非居民两类;其中,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仍按原1.14元/立方米执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原1.14元/立方米调整为1.40元/立方米。同时要求市相关单位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