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案件办理及出庭机制实证研究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案件办理及出庭机制实证研究
——以广西H县检察院为考察样本
横县检察院调研课题组[①]
内容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庭,对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本调查报告以广西H县检察院公诉科2009年至2011年办理的刑事案件为样本,以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该院公诉科简易程序案件的办理和出庭为切入点进行调查分析,对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机制作出探索,重点应加强公检法三机关沟通联系,构建以刑事案件集中移送、集中审查和集中审理为一体的相对集中办理和出庭机制。
关键词: 简易程序 案件办理 出庭审理 操作机制
前 言
(一)调查背景
简易程序是“通过对诉讼程序的环节、步骤加以简化,快速处理案件的审判程序。”[②]简易程序作为诉讼过程中为谋求公正与效率的平衡而产生的程序制度,其设置满足了在有限时间里通过程序的繁简分流达到合理减少诉讼成本和科学配置司法资源的目的,使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审判。
在国际社会,刑事简易程序的产生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二战以后,世界许多国家犯罪率攀升与司法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在保证公正的基础上提高诉讼效率,成为各国立法者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刑事简易程序制度便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在我国,简易程序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以来,于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的同时也凸现出适用上的弊端,特别是简易程序以不出庭为原则,出庭为例外,与国际立法趋势不相符。[③]构建科学合理的简易程序制度,成为司法体制改革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基于此,2012年3月14日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从适用条件、案件范围、程序选择和庭审方式等方面完善了简易程序制度,这次修改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也对公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二)调查目的与意义
目前,国内有关简易程序新规定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调查的文献资料不多,学者们的研究重点主要侧重于通过理论、实践和比较的维度,对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简易程序制度的内涵、功能以及适用等方面进行阐述。相关研究在重视理论探索和现实适用时,却对检察机关在内部办案程序的简化以及出庭公诉机制的实践操作缺乏关注。检察机关如何在简易程序案件办理和出庭中提高诉讼效率和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应成为研究的核心问题。
调查简易程序案件办理和出庭实践,对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检察机关应对挑战、创新机制具有重要意义:第一,贯彻检察机关派员出庭规定,使出庭支持公诉从制度上回归理性,实现对简易程序庭审活动的直接、有效监督。第二,把握简易程序新规定的先进理念与科学设计,探索案件审判的新方法新模式,为准确适用和全面贯彻实施打好基础。第三,落实诉讼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所享有的接受审判的方式的诉讼权利,注重人权保护。
(三)调查方法
本次调研采集的数据来源于广西H县检察院公诉科2009年至2011年办理的刑事案件,利用调查和统计等方法整理分析了三年间该院公诉科办理刑事案件的情况资料,以及对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的简易程序案件出庭进行样本评估,并通过图表等形式体现出来。
一、实践调查
本调研报告选取H县检察院公诉科2009年至2011年办理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案件进行调查,具体分为三个方面:
(一)刑事案件办理总体概况(见表1和图1)
2009至2011年,该院公诉科办理刑事案件总数为952件,其中,2009年为311件,2010年为317件,2011年为324件。这三年来,每年办理的简易程序案件数量虽然有所减少,但是各年度的案件数量差别不大,基本保持在140件至150件左右的水平;而每年办理的普通程序案件数量则呈上升趋势,从158件到176件再升至181件。另一方面,简易程序案件与普通程序案件在该年度案件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值基本相差不大,普通程序案件的数量略多于简易程序案件。
表1:2009年至2011年H县检察院公诉科办理刑事案件统计表(单位:件)
年份 | 简易程序案件数量 | 普通程序案件数量 | 合计 |
2009年 | 153 | 158 | 311 |
2010年 | 141 | 176 | 317 |
2011年 | 143 | 181 | 324 |
(二)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情况(见表2、3和图2)
从案件类型上看,2009年至2011年,该院办理的简易程序案件大多为轻微刑事案件,且类型相对比较集中,以盗窃案、交通肇事案、贩卖毒品案和故意伤害案居多,尤其是盗窃案数量均超过各年度简易程序案件总数比例的30%;从审查起诉用时上看,三年间,该院办理简易程序案件用时普遍较长,其中,审查起诉用时在15-30天的案件为首,占各年度简易程序案件数量的40%以上,7-15天的案件次之,占各年度简易程序案件数量的24%左右,其余案件用时在7天以内或者30天以上;从程序审查上看,三年间,该院对法院简易程序案件判决结果实行抗诉或者提出纠正违法建议的次数全部为零。
表2:2009年至2011年H县检察院公诉科办理简易程序案件类型表(单位:件)
年份 | 盗窃案 | 交通肇事案 | 贩卖毒品案 | 故意伤害(轻伤)案 | 其他 | 合计 |
2009年 | 51 | 23 | 19 | 22 | 38 | 153 |
2010年 | 45 | 17 | 18 | 14 | 47 | 141 |
2011年 | 46 | 16 | 27 | 13 | 41 | 143 |
表3:2009年至2011年H县检察院公诉科办理简易程序案件用时表(单位:件)
年份 | 7天以内 | 7—15天 | 15天—30天 | 30天以上 | 合计 |
2009年 | 24 | 37 | 66 | 26 | 153 |
2010年 | 26 | 34 | 57 | 24 | 141 |
2011年 | 21 | 30 | 65 | 27 | 143 |
(三)普通程序案件出庭支持公诉情况(见表4、5和图3)
2009年至2011年,该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出庭的案件总数共为515件,其中,2009年为158件,2010年为176件,2011年为181件。三年间,该院起诉的普通程序案件呈递增趋势,公诉人出庭的任务和次数也随之逐年增加,而这三年中该院公诉科具有助理检察员以上职务即有出庭资格的公诉人分别为7人、8人和8人,[④]在人员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如果以人均出庭案件数量来算的话,每年的人均出庭案件数量分别是23件、22件和23件,[⑤]相当于每位办案人员每个月有两次出庭任务。此外,2009年至2011年,该院公诉科出庭公诉的普通程序案件中实行简化审理的数量各为65件、72件和78件,占各年度普通程序案件审理的40%有余。
表4:2009年至2011年H县检察院公诉科普通程序案件出庭支持公诉统计表
年份 | 普通程序案件出庭数量 | 公诉部门人数 | 年人均出庭案件数量 |
2009年 | 158件 | 7人 | 23件 |
2010年 | 176件 | 8人 | 22件 |
2011年 | 181件 | 8人 | 23件 |
表5:2009年至2011年H县检察院公诉科办理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比例表(单位:件)
年份 | 普通程序案件数量 | 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数量 | 所占比例 |
2009年 | 158 | 65 | 41.2% |
2010年 | 176 | 72 | 40.9% |
2011年 | 181 | 78 | 43.1% |
二、现状评析
从立法理念上看,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正,是在汲取近些年来现实经验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致力于解决所存在问题的科学总结。在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的创新必然引发诸多连锁反应,检察机关在具体适用时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应然立法层面下的难题:公诉部门应诉工作量增加,法律监督职能要求增强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应当派员出庭的要求,以H县检察院公诉科三年间办理的公诉案件为样本,如果所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均需出庭支持公诉,且每个案件以单独开庭的方式审理的话,[⑥]则人均出庭情况与新刑事诉讼法未施行前普通程序案件的人均出庭情况相比,在原有部门人数不变的前提下,该院公诉科人均出庭数量则变成44件、40件和41件,分别是各年度普通程序出庭的近2倍。(见表6和图4)
表6:2009年至2011年H县检察院公诉科所有案件出庭支持公诉统计表
年份 | 刑事案件总数量 | 公诉部门人数 | 年人均出庭案件数量 |
2009年 | 311件 | 7人 | 44件 |
2010年 | 317件 | 8人 | 40件 |
2011年 | 324件 | 8人 | 41件 |
由此可见,简易程序派员出庭的规定施行后,对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简易程序案件的办理和出庭上将会产生深远影响:
一方面,公诉出庭任务量加大。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刑事案件数量剧增而司法资源有限的严峻形势加剧,办案量大的基层检察院公诉科原有人员配置可能难以适应和满足简易程序新规定的需求。就笔者所在的基层院而言,公诉科共有人员10人,其中,具有办案和出庭资格人员为8人,书记员1人,内勤1人。而且在年龄结构和工作能力上,科室办案人员大多为年轻人,办案和出庭经验尚且缺乏,仍需积累和提高(见表7)。近三年来,该院公诉科受理的刑事案件数逐年上升,简易程序案件又占到全年案件的近50%左右,每个案件都要派人出庭,公诉人员的出庭任务与原来相比将必然会明显加重,出庭次数呈数倍增长,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虽然简易程序案件开庭审理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可以简化某些环节和步骤,但是考虑到庭前准备以及出庭公诉等情况,一件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在制作法律文书、出庭预案和出席法庭的时间至少比不出席法庭要多用4个小时左右。再加上科室内勤人员配备不足,导致办案人员疲于应付内勤无法替代的审查出庭工作,还要花费大量时间在开具文书、打印起诉书、整理卷宗等辅助性工作上,影响了案件审查和起诉的效率。
表7:2012年H县检察院公诉科人员构成基本情况表(单位:人)
人员构成 | 年龄结构 | 从事公诉工作年限 | ||||||
办案人员 | 书记员 | 内勤 | 20-30 | 31-40 | 41-50 | 5年以下 | 5-10年 | 10年以上 |
8 | 1 | 1 | 7 | 2 | 1 | 7 | 2 | 1 |
另一方面,强化公诉庭审监督工作。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规定的简化,使得法院在适用和审理案件过程中有着相当大的能动裁量空间,而检察机关不用出庭以及在审判后审查判决书的方式,极易从思想上放松对简易程序案件的监督,再加上检察机关受人少案多的困扰,没有相应的精力、人力和时间开展对简易程序案件的诉讼监督。新刑事诉讼法本着简易程序的本质和特点完善其制度构建,更强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检察机关除了对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进行监督,还要出庭对程序适用进行监督,突出实体与程序审查并重、诉讼与判决审查并重的改变,在控、辩、审分离的基础上维护当事人权利,阻却监督不作为的缺位,这也会增加公诉部门的工作量。
(二)实然操作中的模式探索:公诉部门如何实现保证司法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的统一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修正结合了肯定式与否定式的体例规定,既明确了适用的前提条件,又排除了不适用的特殊情形,并从案件的事实证据、被告人认罪态度及适用意见来综合考量、决定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使一些虽然复杂、罪行严重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无异议的普通程序案件纳入其适用范围,实质上视为将现行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程序的合理合并。”[⑦]而且由于简易程序案件不受讯问被告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等普通程序规定的限制,公诉人在办理案件和出庭支持公诉时,可通过减少繁琐程序来减轻工作量,提高诉讼效率。因此,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当及时转变观念,以探索简易程序案件办理和出庭机制为工作重点。但是,如何规范和简化办案模式、庭审方式、文书制作等内容,各地检察机关做法不一,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为代表的审诉绝对分离的专职公诉人办理模式[⑧]、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为代表的审诉相对分离的分组办理模式[⑨]和以武汉市新洲区检察院为代表的审诉不分离的专人办理模式[⑩]。这三种模式各有其特点,但都采用了集中审查、集中出庭等方式处理简易程序案件。
今年初最高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出庭工作的通知》,从办理机制和出庭模式等方面对简易程序案件的简化审理和诉讼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笔者认为,虽然目前我国尚没有权威统一的操作规定,但是“相对集中审查和出庭”、“承办人审诉不分离”和“定期轮换,合理配置”的办案模式比较符合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实际需要。因此,笔者试想以2009年至2011年H县检察院公诉科办理的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合计作为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出庭的简易程序案件,普通程序案件减去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作为新法施行后出庭的普通程序案件,以及采取每次审理五个简易程序案件为标准的集中审理方式,[11]对新法施行后的出庭情况进行评估分析,结果如表8、表9和图5、图6所示:
表8: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H县检察院公诉科办理案件数量评估表(单位:件)
年份 | 简易程序案件加上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的数量 | 普通程序案件减去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的数量 |
2009年 | 153+65=218 | 158-65=93 |
2010年 | 141+72=213 | 176-72=104 |
2011年 | 143+78=221 | 181-78=103 |
表9: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出庭后H县检察院公诉科出庭次数评估表(单位:次)
年份 | 简易程序集中出庭次数 | 普通程序出庭次数 | 合计 | 人均出庭次数 |
2009年 | 218/5=44 | 93 | 44+93=137 | 20 |
2010年 | 213/5=43 | 104 | 43+104=147 | 19 |
2011年 | 221/5=45 | 103 | 45+103=148 | 19 |
从表8的数据可以看出可知,依照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有关适用范围的新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数量将增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数量相反则减少,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数量变成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数量的2倍多;从表9的数据及图5、图6的比较可知,实行相对集中出庭后,该院公诉科三年间每年出庭的总次数与原来普通程序案件出庭的次数相比,以及年人均出庭的次数与原来普通程序案件人均出庭的次数和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所有案件人均出庭的次数相比,都会有所减少。上述数据表明,在公诉部门人员配备和办案力量短期内难以有效改观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贯彻简易程序派员出庭要求,探索出庭公诉机制,提高诉讼效率,依然是可行且可循的。
三、建议设想
简易程序制度的新规定是检察机关履行控诉犯罪和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刑事审判构造的现实要求。笔者设想在借鉴国外经验与参考国内做法的前提下,通过捋顺“相对集中移送起诉、集中起诉、集中审理”相结合的简易案件办理和出庭机制的构建思路,切实提高简易程序案件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环节的诉讼效率。
(一)相对集中移送审查起诉机制层面
由于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用时、侦破难度等诸多原因,致使所有案件集中移送审查起诉难以实现。但是,只要注意强化沟通协作,提速侦查移送,相对集中移送审查移诉机制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检察机关应与公安机关协调建立检警联动机制,规范刑事案件移送的前置配套和全程监督程序。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为案件可能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自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的3到5日内或被逮捕后的15日内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在移送的案卷卷宗封面加盖“简易程序”印章。在审查批捕阶段,检察机关侦监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在受理提请批捕案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填写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案件,如果出现证据不完全等事由,建议公安机关补证后移送。针对公安侦查环节出现的直诉案件侦查时间长,或者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用满2个月羁押期限方才移送的情况,检察机关应定期通报、督促侦查机关快速办理和移送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提高侦查质量和效率。
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可以在每周确定一个时间,作为辖区内各派出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的简易程序案件移送案件预审部门审查的时间,经审查符合移送起诉条件的,预审部门可在当日或者次日将3至5件左右的刑事案件分类后批量集中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基于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特殊性以及刑事案件产生的不特定性,可就取保候审或直诉的交通肇事案、故意伤害(轻伤)案等案件选择适用相对集中移送。
(二)相对集中审查起诉机制层面
检察机关在创新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模式时,应注重遵循诉讼规律,保留现有简案办案机制中的有益做法,积极探索制定案件审查起诉的“简化”工作机制。
在人员配备上,建立案件专办小组。该小组由分管公诉科的副检察长负责总体协调和指导工作,一名副科长和一名办案人员负责案件的具体审查起诉和出庭应诉,一名内勤人员负责文书送达、打印等辅助性工作,从而保障案件承办人集中精力从事审查出庭工作。案件专办小组成员可在公诉科人员中定期定员轮换,保证科里所有人员均有办理简易程序案件的经验,促进公诉人员成长。以H县检察院为例,可由该院公诉科一名副科长、一名公诉人员配上一名内勤人员组成简易程序案件专办组,两名办案人员专司办理简易程序案件,并实行六个月一换的轮岗制度;内勤则负责诉讼文书及其他程序性文件的整理、签发等工作。
在案件受理、办理上,实行集中起诉和集中出庭机制。集中起诉机制要求公诉科科长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对可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受案后按案件罪名进行分类,以五天为一个批次受理,将同种罪名案件交由专办小组办理;少数案件罪名少见不能集中分类,则与其他罪名案件交由专人办理。集中出庭机制要求除了补充侦查等其他原因之外,办案人员对承办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实行集中起诉,并填写集中起诉审批表,随案件卷宗材料一并送交法院。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上,一是告知与确认程序合并,在受理案件三日之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权利告知,制定《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内容包括适用条件、审查期限、审理程序、诉讼权利及法律后果等,在送达时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决定,听取其意见并征求辩护人意见,确认其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和记录在卷,并结合案情开展释法说理。二是讯问与证据开示合并,除了个别简单、无异议案件简化讯问外,对证据种类、犯罪事实,涉案人数复杂的案件,可采取诉前证据开示制度,在讯问时进行证据开示。三是落实被告人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时,检察机关应当告知其享有申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夯实人权保障的基础。
在审查报告制作上,根据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刑罚轻重等因素分类制作审查报告文书,对犯罪事实简单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实行简化案件阅读以及文本格式化。如H县检察院公诉科可参照最高检下发的审查报告简化版样本,设计制作适合本地实际的填表式模板,根据“一案一文”方式填制案件审结报告;对情节相对复杂、罪行较为严重等案件,采取图表式列证等技术手段,将宗卷证据归纳整理转换为报告内容。
在量刑建议上,针对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基本认可,其关注点在于量刑,检察机关要着重对量刑证据进行审查和补充,并在撰写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书时,写明被告人到案情况、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赔偿、自首、立功等影响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对不影响量刑的情况则可适当简略。该量刑建议书随起诉书送达法院后,由法院将这两份诉讼文书送达给被告人知晓了解。
(三)相对集中审理机制层面
简易程序案件派员出庭并不意味着所适用的庭审程序完全等同于普通程序,检察机关可以与法院召开检法联席会议,就出庭案件的范围、庭审制度、庭审方式等事项进行协调,对起诉书宣读、讯问、举证质证、发表量刑建议等庭审环节进行规范。
在出庭模式上,采用集中排庭、集中审理模式。基于实践中H县检察院办理的简易程序案件类型比较集中,检察院可与法院做好沟通衔接,对类型、性质相同或类似的简易程序案件,由法院集中统一收案和集中安排开庭,并可在开庭前召开庭前会议,由法院主持控辩双方对犯罪事实先行作答辩和协商。纵观国际视野,我们也能够在英美法系司法制度中找到相似的参考模式。如美国“辩诉交易”制度通常被认为是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具有简化灵活的特点,而且大部分案件均通过“辩诉交易”进行,不失为一项可供借鉴的诉讼制度。[12]开庭审理时,由负责审查案件的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此外,在庭审阶段,检察机关应严格执行对被告人权利保障的法律监督,除案情极其简单清楚、没有异议外,督促辩护人出席法庭进行当庭辩护。
在指控模式上,适当简化庭审程序。一是集中核对被告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后再分别审理;二是宣读起诉书时,仅概要宣读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部分;三是讯问环节,被告人如果对起诉书的事实内容没有异议,公诉人可不必讯问;被告人如果持有异议,公诉人可围绕争议或者分歧的焦点作出针对性讯问;四是举证时,定罪和量刑的证据不用分别展示,可根据案件事实对同类证据采用概括举证与组合举证相结合的简明方式,对无异议的证据直接简要说明即可。[13]五是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未聘请辩护人时,应监督法院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夯实被告人特别是未成年被告人出庭辩护权利保障的基础。
在辩论模式上,基于简易程序案件系被告人认罪案件,庭审阶段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在案件事实方面会相应减弱,法庭辩论的焦点将集中在法律适用和量刑方面。因此,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可以直接发表量刑建议,对量刑情节做详细论证,并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当庭做出答辩。对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的被告人,可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由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从轻、从快的处罚。
在宣判模式上。对集中开庭审理的案件要尽可能确保当庭宣判,让出庭的所有被告人彼此了解大致案情和判决结果,并确认被告人是否提起上诉,在实现量刑均衡的同时保障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推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及时、有效行使。
结 语
匈牙利法学家阿尔培德·欧德曾言:“当今刑事司法程序改革目的有二:一是构建简便、迅速的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二是追求司法公正,确保诉讼参与人权利。”[14]伴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订,中国刑事司法即将开启全新的时代,而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制度的修正无论从形式还是实质都固守着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在实践操作中不断加以探索和完善,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功能、实现公诉工作便捷高效开展积极向前迈进。
[①]调研课题组主持人:王少华,调研课题组成员:莫金梅、吴东(执笔)、孙梦俪(执笔)。
[②]王丽萍:“论检察机关如何应对简易程序修改”[J],载《法制博览》2012年8期,第32页。
[③]世界各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基本上只要开庭审理,检察官都需出庭指控犯罪。如英国由治安法院、检察院和陪审团审理、裁决简易程序案件;日本的简易程序体系则明确要求检察官必须出庭听取辩方的意见。
[④]该组数据为减去虽然在公诉部门任职但是因在上级院或者其他机关单位挂职而不在本部门办案的人数。
[⑤]本调研报告全部数据计算所得数值均采取四舍五入取整数的计算方法。
[⑥]现实中,存在有些案件的出庭次数不止一次的情况,本调研仅以一次作为计算标准。
[⑦]王鑫:“简易程序新规定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解决方式”[J],载《法制与经济》2012年第5期,第39页。
[⑧]该模式是公诉部门受理刑事案件后,在部门内指定一到二名公诉人专司出庭公诉工作。
[⑨]该模式是将公诉部门以主诉检察官为组长分成若干简易程序案件办案组,受理的简易程序案件轮流分给各组,每组指定一人专门负责出庭或者由负责审批案件的主诉检察官出庭。
[⑩]该模式是由二到三名公诉人专门负责在案件受理、审查、起诉、出庭等诉讼环节办理简易程序案件。
[11]实践探索中,各地检察机关对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出庭的数量标准不同,每次审理案件数量从3件到10件不等,本调研报告取5件作为评估的标准值。
[12]“辩诉交易”在《布莱克法律辞典》中的定义为: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通过与检察官协商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以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协议。
[13]如南京市检察院《简易程序案件办案模式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时,直接从“经依法审查查明”部分开始宣读,或者只宣读起诉书文号、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省略自然情况和证据部分等。
[14]刘月华:“论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的保护”[J],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第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