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斩污” 宾阳检察向环境污染亮剑
广西检察网3月24日讯(通讯员吴文锋 罗芳 梁娜)水、空气、土壤和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但有些不法分子却为了一己私利向青山绿水伸出了“罪恶之手”,宾阳县人民检察对此毫不手软。
近日,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起诉一企业法人。这是宾阳检察院有史以来第一次以污染环境的罪名提起公诉。这也是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按照高检院、自治区检察院、市检察院统一部署,在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行动的战果。
三千多万罚款,引发关注
2015年9月份,宾阳县检察院分管侦监工作的覃叠副检察长像往常一样在办公桌上翻阅广西法制日报,无意中看到南宁市环保局对黎塘某金属加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数额高达3000多万的新闻报道,面对如此巨额的罚款到底有没有触犯到法律的底线,覃副检察长遂指示侦监科干警深入相关部门了解该案的情况。
监督立案,彰显职能
2015年9月21日,宾阳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依法向宾阳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015年9月22日宾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密切关注,依法批捕
公安立案后,侦监办案人员一直关注该侦查进展,并建议公安机关将主要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2016年6月24日,黄某某在交警大队考驾照时被抓获。2016年7月8日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做出批捕决定。
认真审查,依法起诉
经审查,黄某某,女,马山籍,其于2015年3月到宾阳县黎塘镇开设金属材料加工厂,系该企业的法人。从2015年3月份开始,该企业在未经有关环保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利用废旧的铅酸电池加工成铅锭共3004.14吨,在处置这些危险废弃物过程中耗费废旧铅酸电池及干电池4823.72吨,产生飞灰174吨,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经南宁市环保局出具的意见证实:该企业收集后拆散处置的铅酸电池及铅冶炼过程产生的废渣和烟尘属于危险废物。黄某某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已经超过司法解释3吨的追诉标准,构成污染环境罪。宾阳县人民检察院遂于2017年3月20日做出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的成功起诉充分体现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以民生为重点,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从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破坏环境资源问题入手,坚决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保证社会公平公正。
(作者单位:宾阳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