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村民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和章程

11.07.2017  19:4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合作社章程(示范稿)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合作社章程(示范稿)》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6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农村村级(行政村,下同)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管理,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和政策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民合作社,是指行政村依法设立的全体村民参加的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合作社的名称统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市、区)××乡(镇)××村村民合作社。 

  第三条 村民合作社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依法管理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按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村民合作社承担村级集体所有和使用的资金资产资源经营管理职能,实现保值增值。 

  村民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管理村级集体所有和使用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组织村级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等; 

  (二)经营管理政府划拨给本村集体的资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三)提供社员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

  (四)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村级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运行制度;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村民合作社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村民合作社章程,尊重和维护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设立和终止

  第六条 设立村民合作社应当召开设立大会。设立大会由村党支部委员会(党委、党总支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两委”)组织召开,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含委托)或全体农户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含委托)参加,所作决定事项需经到会人员(含委托)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设立村民合作社应当制定章程,并经设立大会通过。

  第八条 村民合作社设立后,应当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九条 村民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召开村民合作社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条 户籍在本村,且符合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农村居民,依法一般为本村村民合作社社员。 

  村民合作社社员资格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编制社员名册。 

  第十一条 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村民合作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受村民合作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和集体福利; 

  (四)监督村民合作社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社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本社章程规定;

  (二)执行村民合作社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及其执行机构的决议; 

  (三)维护村民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四)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村民合作社设置村民合作社社员大会(以下简称社员大会)、村民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村民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 

  社员大会是村民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本办法和村民合作社章程行使职权。村民合作社可以设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具体负责村民合作社日常工作。社管会设社长、副社长、委员,社长可由村党支部委员会(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 

  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监会设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第十四条 社管会、社监会的组成人员,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村“两委”成员可以与社管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管会成员交叉任职。 

  社管会、社监会成员和财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村民合作社工作人员由社管会选聘。

  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听取审查社管会、社监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村民合作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重大事项,选举、罢免社管会和社监会成员等。 

  第十六条 村民合作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 30 日内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逾期不召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帮助组织召开。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村民合作社应当积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自办企业、入股企业、物业租赁等经营方式,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村民合作社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一)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水面等资源开发收入; 

  (二)村级集体所有的办公用房、门店、厂房、仓库、校舍、停车场等资产经营性收入; 

  (三)村级集体发展特色种养、农产品加工、休闲旅游等产业收入; 

  (四)村级集体提供各类生产生活服务所取得的服务性收入;

  (五)村级集体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接受他人捐赠的财产入股或参股分红收入。 

  第十八条 村民合作社应当确保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不得将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型资产和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变卖或用于经营性抵押等,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第十九条 村民合作社的收入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村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成本(含经营管理人员报酬);

  (二)村民合作社发展积累资金;

  (三)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四)社员的利益分成;

  (五)其他应当开支的项目。

  具体分配办法按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或经社员大会决议确定。 

  第二十条 村民合作社应当实行民主理财和“村财乡管”。村民合作社可以委托乡(镇)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但不得改变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村民合作社应当按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 

   第六章 指导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村民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用地、交通、供水、供电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予以扶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民合作社进行股份制改革。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村民合作社设立、选举、运行、终止的具体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全区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村民合作社的扶持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村“两委”应当支持村民合作社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保障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两委”依法对村民合作社财务进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以其他方式侵犯村民合作社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村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强迫村民合作社接受有偿服务,造成村民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向村民合作社或村民合作社违反规定向社员收费、集资、罚款、摊派的,由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村民合作社工作人员及会计委托代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损害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检举揭发侵害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员权益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县级以上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合作社章程(示范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社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市、区)××乡(镇)××村村民合作社。 

  第三条 本社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市、区)××乡(镇)××村××号。 

  第四条 本社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在保障本社及社员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第五条 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本社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管理村级集体所有和使用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组织村级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等; 

  (二)经营管理政府划拨给本村集体的资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三)提供社员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

  (四)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村级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运行制度;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章 资 产

  第七条 本社资产包括:

  (一)本社集体所有的未承包到户的××亩耕地、××亩林地、××亩水面和××亩村级集体建设用地; 

  (二)本社用于经营的办公用房××平方米、门面××平方米、仓库××平方米; 

  (三)本社集体所有的拖拉机××台、插秧机××台、水泵××台、发电机××台; 

  (四)本社与××企业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 

  (五)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和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本社所得部分; 

  (六)本社接受政府划拨给本村集体的资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七)本社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

  ……

  (以上条款可根据各村民合作社实际细化和增减)

  第八条 本社清产核资至××年××月××日止,资产总额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总额为××元。 

   第三章 社员及其权利义务

  第九条 户籍在本村,且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农村居民,依法一般为本村村民合作社社员。 

  第十条 依照本章程确认为本社社员的,由村民合作社管理委员会负责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 本社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受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和集体福利;

  (四)监督本社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社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本社章程规定;

  (二)执行村民合作社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及其执行机构的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社设立村民合作社社员大会(以下简称社员大会)、村民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村民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 

  第十四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社员大会由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社员组成。凡涉及社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社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社员资格的有关事项;

  (三)选举、罢免社管会成员和社监会成员;

  (四)听取、审查社管会和社监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等; 

  (六)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七)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八)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

  (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社员大会由社管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社员大会。社员大会应当有本社有选举权社员的半数以上(含委托)参加,或者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含委托)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含委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 7天。社员代表由各村民小组推选,经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原则上社员代表名额与村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致。 

  第十八条 社员代表大会在社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社员大会职权。 

  第十九条 社员大会和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具体负责村民合作社日常工作。社管会由××人组成。设社长 1人、副社长××人、委员××人。社管会成员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以差额直选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社管会成员必须是本社社员,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周岁之间,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 社管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筹备和组织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定); 

  (二)起草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起草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管理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

  (五)决定聘任或解聘本社工作人员;

  (六)签订承(发)包合同,监督、督促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七)接受、答复、处理社监会或社员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拟订本社章程修改草案;

  (九)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十)履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社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社管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和社管会通过的决议(定),并检查决议(定)实施情况; 

  (三)代表社管会定期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

  (五)社管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社管会会议由全体社管会成员出席(特殊情况除外);有三分之一社管会成员提议的,可临时召开社管会会议。 

  社管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社管会成员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在听取各方意见后重新投票决定。 

  社管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社管会的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设监事长 1 名、副监事长××名、成员××名。社监会成员的选举产生和任期与社管会成员相同。社管会成员、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社监会。 

  第二十六条 社监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社管会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定);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出租、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列席社管会会议,反映本社社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六)向社员大会、社会代表大会做民主理财监督工作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社监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根据内容和需要邀请社管会成员和部分社员参加。社监会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社管会行使职权。 

  社监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社管会、社监会成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章程,维护本社及社员的合法权益;

  (二)保守本社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社及社员的资产;

  (四)不擅自将本社资金借贷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使用本社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五)不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准则。

  第二十九条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 30 日内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和社管会的决议(定)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本章程规定,侵害社员合法权益的,本社社员有权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举报,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五章 资产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社管会应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 社管会可以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方式,依法开展集体资产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社管会应当确保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不得将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型资产和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变卖或者用于经营性抵押等,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社管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 

  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应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十五条 未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本社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社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 本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每年或季度对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每隔××年对资产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或评估结果应向全体社员公布。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遵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年度收支预决算、审批、分配和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财务核算。 

  第三十八条 本社在××银行(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禁止违规收款用款。 

  第三十九条 本社开支在××元以下的,由××签名审批;××元至××元由社管会讨论同意,××签名方可开支;超过××元的开支,纳入年初预算开支计划,并报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签名方可开支。(各村民合作社可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详列开支审批权) 

  第四十条 本社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与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报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由会计人员记账。 

  第四十一条 本社依法实行会计核算,财务人员采用选聘制、委托代理制或委派制。 

  第四十二条 本社执行有关财务公开的规定,年初公布当年财务计划和上年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每季度公布财务收支情况。财务公布表必须经社监会审核盖章或社监会成员集体签字。 

  第四十三条 本社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社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财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社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制度,设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章 变 更

  第四十六条 本社章程载明的住所、主要管理人员、社员名单、收益分配制度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由社管会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社合并、分立、终止,由社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办理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 

  本社合并、分立、终止前,必须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债权债务清理。本社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提交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年××月××日由社员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必须由社管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联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由社管会起草修改方案,提交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进行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社管会负责解释。

  社名(印章):

  日期:××年××月××日

  注释:1.章程中的“×”代表需要替换的汉字或数字;

  2.章程中的“……”代表需要添加或选择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