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劳动争议要按步走 实际案例教大家如何维权

08.03.2016  10:53

处理劳动争议要按步走

法官通过实际案例教大家如何维权

广西新闻网 -南国今报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韦贵志  覃柳面

就业时,劳动者常会碰到老板不签劳动合同、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给员工休假又不支付加班费、无故辞退员工不付经济补偿金、拖欠员工工资等情况。面对劳动争议,不少劳动者不知如何处理。去年,柳江县人民法院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72件,今天,法官通过实际案例教大家遇到劳动争议时该如何处理。

1、案例:擅自脱岗被开除

温某自2010年11月1日起,就在某运力公司打工。但2014年9月1日至11日,温某以看病为由擅自离岗,公司分别于2014年9月11日、25日两次向温某发出通知,要求其提交医院出具的相关材料并到单位办理请假手续,但温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用人单位遂于2014年10月9日以温某旷工为由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决定。温某即向柳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1.8万元。仲裁委支持温某的请求。

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柳江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用人单位无须向温某支付1.8万元经济补偿金。最终,该诉求获得法院支持。

法官说法:用人单位有权对员工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温某作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本案中,温某擅自离岗,并对单位要求请假的通知没有回应。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据,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判决用人单位辞退温某无需向温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2、案例:工伤复发请求赔偿

2010年7月7日,范某入职广西某线缆公司,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每月工资85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1300元。7月7日当天,范某在工作中被钢丝绳绞伤右小腿。范某因工伤多次申请劳动仲裁,并多次起诉至柳江县法院,法院先后对其与广西某线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范某的各项工伤损失等作出了判决。

2014年4月28日至5月12日,范某因右小腿旧伤复发再次入院治疗,并花费2.8万元为右小腿配置假肢,根据医生建议,其要配置假肢至72岁,每6年更换一次,每2年维修一次。2015年8月4日,范某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广西某线缆公司支付其医疗费、安装假肢等各项费用4.2万余元,仲裁委员会对其请求不予支持,范再次起诉至柳江县法院。最终,法院支持了范某的诉求。

法官说法:本案中,范某本次的住院治疗与此前已确认的工伤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可认定为工伤复发情形,且其伤情已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认需要安装假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范某依法可享受工伤待遇。最终,法院判决广西某线缆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范某支付医疗费、今后安装假肢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共计2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