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检察院首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起诉欠薪"跑路"老板

08.06.2015  17:24

  广西检察网6月8日讯(通讯员黄典生 邓扬生)6月4日,  北流市某纸业制品有限公司老板覃某被北流市检察院向市法院提起公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该院办理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检察机关指控, 2012年7月,被告人覃某自己出资在北流市城区租用他人的房屋成立了北流市某纸业制品有限公司,雇佣60多人生产包装盒。到了2014年8月,该公司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出现了拖欠工人工资的现象,到同年9月,该公司已停产并拖欠工人工资20万余元。2014年10月15日,该公司有多名员工向北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反映公司拖欠60多名工人工资20万余元。人社局立即开展调查,多次催促覃某回北流市处理拖欠工人工资事务,覃某不听劝告,拒绝回来。2014年10月25日,人社局向该公司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接受询问,覃某拒不接受询问。2014年10月28日,人社局向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15日内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覃某拒不执行指令,且逃匿在外,拒不支付工人工资。至此人社局认为覃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向北流市公安机关报案。警方经调查,对覃某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并于2015年3月28日在广西桂平市某宾馆将覃某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机关认为:覃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其公司工人的劳动报酬,合计20余万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北流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