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一步完善

11.01.2016  12:07

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一步完善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下发《关于完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81号,以下称《通知》)。对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中的补缴政策、最高支付限额的计算等内容进行修订、补充。

现行的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主要是指《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4〕5号)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4〕6号)。为强化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保障,解决参保缴费档次之间存在转换接续难的问题,《通知》明确: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一律依法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

考虑到患有多个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参保人员用药存在重叠与交叉难以识别结算的实际,《通知》规定:这类参保人员,各个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指标原则上分开单独计算;难以分开单独计算的,可以合并计算使用。

为区分急诊留观与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报销,避免参保人负担两次起付标准、增加病人负担,《通知》对急诊留观的结算重新规定为两种支付情形:即参保人员符合急诊留观条件但不转入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待遇规定的比例支付。参保人员符合急诊留观条件发生的医疗费用、并从急诊留观直接转入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为一次住院,按住院医疗待遇规定的比例支付。

通知》还对如具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的人员、没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参保人员补缴政策进行细化,对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的支付以及对持有中国永久居住证未就业外国人的参保办法等进行了明确。

自治区人社厅同步下发了《关于关于补充明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82号,对《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4〕7号)中关于难产的界定、产科并发症医疗费用的支付、国(境)外生育保险待遇、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医疗待遇等有关政策作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