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港口物流发展补助实施细则》印发实施

09.05.2016  18:17

  5月8日从南宁市北部湾办获悉,《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港口物流发展补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近日印发实施。此《细则》是对正在实行的《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补充和细化,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物流业发展。 

  海铁联运企业最高可获800万元补助

  根据《细则》,承揽自治区以外海铁联运集装箱经北部湾港进出口货代公司(铁路货票的托运人),除了当年完成集装箱运输量比上年实际增长的部分按200元/箱给予补助(空箱不予补贴),当年完成的集装箱运量中的存量部分,还将按50元/箱给予补助(空箱不予补贴);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港口所在市财政各安排50%。

  与此同时,《细则》还规定,2014年1月1日以后开通的集装箱“五定”班列(指海铁联运集装箱专列),稳定运行半年且正常运营1年(含)以上,每周开行达到单向2次(含)以上的运行商,将获得一次性800万元补助(需扣除已获得的自治区财政同类补助,自治区财政同类补助达不到800万元的补足800万元;超过800万元不再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客货道路运输企业按里程给予补助

  除通过港口进出货物外,南宁还有一些企业做的是陆路国际客货运业务,这些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将获得补助。

  《细则》改变了以往政策规定中是以实际燃油费的50%予以补助,对补助政策进行了细化,按行驶里程予以补助,具有国际道路运输资质且已开行广西至东盟国家的客货运输线路的运输企业,补助标准为客车按0.8元/车公里补助,货车按0.5元/车公里补助;补助额=该线路往返1次里程×往返次数×补助标准。车辆往返次数以出境次数为准。已开通的线路从2014年起补助,以后新增开通的线路从开通当年起补助,每条线路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

  对于经交通运输部或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认定的甩挂运输项目试点企业,将按照甩挂运输车辆在北部湾经济区内实际行驶的线路和里程,按0.5元/车公里补助;从2016年起补助,每个企业甩挂运输车辆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

  《细则》还提出,国际直达运输车辆和甩挂运输车辆重复的,只能申领其中一项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客货运班线始发地政府、甩挂运输企业所在地政府各安排50%。

  给予生产贸易企业新增集装箱100元/箱补助

  《细则》要求,对于自治区内适箱外贸货物通过广西北部湾港进出的生产贸易型企业,该企业当年适箱外贸货物通过广西北部湾港进出的集装箱量(重箱)新增100TEU以上的,新增部分按100元/标箱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港口所在市财政各安排50%。 

  《细则》的出台将进一步减轻物流企业的负担,有利于促进物流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港口航运和物流业的发展。补助年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我市梳理摸排出多家企业符合补助条件

  日前,南宁市北部湾办针对《细则》的优惠政策等内容,组织引导企业学用北部湾经济区优惠政策,科学安排交通运输路线,梳理摸排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帮助企业着力解决资金、物流等问题,稳定生产经营。

  目前我市共梳理摸排出广西北港物流有限公司、广西北港集团泛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震洋物流有限公司、南宁鑫金航物资有限公司等大型物流企业以及南宁富桂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丰达电机(南宁)有限公司、南宁市金轮木业有限公司多家生产贸易企业,基本符合补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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