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出台 明确乡村医生待遇

06.02.2018  04:34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广西新闻网 实习生 杨阳 摄

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潘东作说明。 广西新闻网 实习生 杨阳 摄

自治区卫计委副主任麦家志出席新闻发布会。 广西新闻网 实习生 杨阳 摄

广西新闻网 南宁2月5日讯(记者 蒋尧 实习生 杨阳)2月5日,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联合在南宁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新出台的《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办法》共有29条,围绕服务与规范管理这一理念,在强化政府管理职能、多渠道规范乡村医生从业方面,提出了许多契合实际、操作性强的规定。《办法》的颁布实施,加强了政府各部门职责,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从业管理工作中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是广西实施《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完善和补充,为广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

广西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广西是农业大区,农村人口多,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显得尤为重要。目前乡村医生的待遇与当地同类人员相比仍偏低,人员招不到、留不住的问题仍较突出;乡村医生年龄老化、新生力量不足,年龄结构中60岁及以上占20.51%,45-59岁占40.46%,25-44岁占38.4%;在工龄结构方面,从事乡村医生工作30年以上占18.62%,10-29年占66.81%,9年以下占18.58%;全区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与群众的要求仍有较大差异,目前全区乡村医生中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仅占13.41%,大专以上学历仅占5.49%。

逐步解决农村居民“看病贵”“看病难”问题

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潘东就《办法》的适用范围、乡村医生准入条件、乡村医生待遇、职业风险化解机制、乡村医生定期考核和绩效考核、政府办和非政府办村卫生室等问题作了说明。

针对适用范围和乡村医生的准入条件,《办法》规定,只要是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在村卫生室执业 ,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都在适用范围内;只要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书、乡村医生证书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均可向拟从业的村卫生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卫生室执业。

乡村医生的待遇、医疗风险以及如何考核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办法》明确了乡村医生待遇,在政府办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规定享受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药物制度财政补助,由医保基金和个人付费共同负担的一般诊疗费项目补助和其他财政补助;同时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对乡村医生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的定期考核。

目前广西的村卫生室由政府办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村卫生室组成,《办法》中所称村卫生室包括政府办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村卫生室,政府办村卫生室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并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非政府办村卫生室是指政府以外的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立的村卫生室。

据悉,《办法》的出台保障了乡村医生的合法利益,有利于保持农村卫生队伍的稳定,保证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和农村基本医疗服务有人承担,有助于解决农村居民“看病贵”“看病难”等问题。

【 编辑:陈丽婕  作者:蒋尧 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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