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多地探索医疗地方立法:以法治精神化解医患矛盾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日前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初审,其中多项内容着眼于化解医患矛盾、引起广泛关注。以地方立法来预防和化解纠纷,已成为国内多个省市破解这一难题的共同探索。
“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接连发生伤医事件,反映出患者权利保护存在不足、患者义务不明确的问题,这次的特区医疗条例作为地方立法的一次尝试,在一些环节上做了细化和更具操作性的规定。”负责协调条例起草工作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戴广宇向新华社介绍。
在深圳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中,这些“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十分具体,有些甚至具有开创性,例如规定对门诊医生每日接诊人数进行限制、落实医患纠纷仲裁机制等。
“我们经常听到患者抱怨,他们早起排队、苦等了半天却只能得到3分钟的诊治;医生们也很委屈,他们可能已经忙得连水都喝不上一口,却还是很难让患者满意。以前我们大多从‘情’和‘理’的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这次是用‘法’的理念去解决医患纠纷。”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主任委员、广东省人大立法咨询专家宋儒亮说,“这也体现了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精神。”
除此之外,条例草案中的重要制度还包括明确患者享有查阅、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鼓励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险;明确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的职责;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不承担医患纠纷调解以确保公正等。
与之相类似的措施也已经在部分省份得以实行,甚至有些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例如,江西省于2014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了《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而去年元旦实施的《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也辟出专门章节规定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办法。
据统计,2014年,江西省医疗纠纷的数量同比下降了31.2%,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成功率达91.06%,扰乱医疗秩序事件同比下降78.8%。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当地未发生一起恶性医疗纠纷案件。
江西省卫计委副主任曾传美表示,实践证明条例立法及时、务实管用、部门配合、职责明确、成效显著,较好地保障了医务人员和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
而南昌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务科科长李建林说,针对医疗纠纷预防处理出台的法规,从法律上明确了医院、患者、公安等各部门的职责,更具可操作性。有效维护了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提升了医务人员的执业信心和安全感”。
戴广宇介绍,此次深圳医疗立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注重在制度设计上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将‘开门立法’的步骤前移,在草案形成之前就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问卷调查,回收有效问卷10844份,很多患者反映的问题,都在条例草案中得以体现。”
但他同时承认,尽管强调操作性,但条例若得以颁布实施,仍将面临一些实际操作上的困难。“限制接诊人数这个就会非常困难,这个做法实际上是对医患双方的尊重和保护,但是我们患者的需求这么大,要限制接诊人数、保证就诊时间,前提必须是分级诊疗得到了有效推动、基层医疗建设起来。”
宋儒亮指出,在条例接下来的审议和修改过程中,仍然需要进一步平衡好医患双方权益,尤其是要避免“部门利益法定化”的倾向,“例如在医疗责任险的问题上,一方面固然是保障了患者能够及时得到赔偿,但是也要避免医疗机构把处理纠纷的责任转嫁到保险公司身上。”(记者 赖雨晨 高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