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单位浴池洗澡意外死亡 死因不明家属索赔
凌晨2点,员工跟朋友聚餐后回到单位,随后前往单位浴室洗澡,不想,这一洗就再也没出来,直到早上,员工的尸体才被人发现。
意外发生后,经死亡鉴定,员工身上没有任何伤痕,不排除猝死可能。
但是,因为未做尸检,员工的死因至今成谜。对此,家属认为,凌晨时分单位浴室大门敞开,浴池有水却没有人看管,这就是最大的安全隐患。
于是,将单位告上法庭,索赔98万余元。
事发:消防队员死在单位浴池
1976年出生的胡海,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以下简称“金陵石化”)消防支队一大队的一名消防队员。今年3月22日上午8点,胡海的尸体被发现漂浮于金陵石化消防队的浴池中。后经了解,家属得知,3月21日晚,胡海与好友聚餐后,于3月22日凌晨回到单位,当时,消防队浴室仍对外开放,胡海便进去洗澡,由于浴室密不透风,且空无一人,直至第二天早上,胡海尸体才被发现。
据胡海家属介绍,胡海去世后,单位有关工作人员为让家属立即火化尸体,息事宁人,称可以赔偿相关费用60余万。家属出于让死者入土为安的考虑,也是对单位的信任,未进行尸检,也未与单位签订相关书面赔偿协议便将尸体火化了。可是,火化之后,单位却以“无过错”为由,对之前承诺一概否认,只愿意基于关爱同情给予家属8—10万元。
对此,胡海家属认为,胡海生前身体状况一直很好,和好友相聚也仅是小酌,且是聚完之后数个小时才去浴室洗澡,而金陵石化厂区大门按规定理应在凌晨一点半关门,浴室按规定是晚上九点关门,可是,当天凌晨两点,厂区大门及浴室仍对外开放,并且无一人看管。经调查询问了解到,当晚浴室值班人员出于私人原因离开,未关闭浴室大门且未及时放空浴室池中的水,最终致使悲剧发生。胡海的家属认为,胡海的死因金陵石化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疏忽职责、怠于管理所致。单位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协商不果,胡海的家属将金陵石化告上法庭,索要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98万余元。
庭审:死在浴池,单位该不该负责?
昨日(3号),南京栖霞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金陵石化称,对胡海的死亡表示惋惜,但是单位不承担责任。单位浴室只是供消防员使用的内部实施,不对外开放,浴室不是对外开放的公共场所。浴室是内部使用且有规定,对不同的职工有不同的规定。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对浴室的管理是晚上9点放水,如果当日厂里有货进来要卸货,消防员得在现场盯着,防止发生意外,这个称为“监护”。有监护的,不能锁浴室门。胡海是消防队的班长,对规定是知道的,而事发当天正好有监护,所以没有锁门。
金陵石化认为,家属所说的60万元赔偿一事,完全是一面之词。该浴室的池子长2.07米,宽1.80米、深0.7米,已经使用了30多年,没有安全隐患,从硬件看,浴室有安全设施,从软件看,单位做了相关规定,死者作为班长是知道的,事发当天是有监护的,浴室的门没有锁是不违反规定的。根据胡海的死亡鉴定,其身上没有任何伤痕,不排除猝死可能。至于死亡的真正原因,因没有做尸检,现无法得知。综上,单位是同情和惋惜死者的,但单位对浴室的管理和胡海的死亡不可能有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任何的责任。
对此,胡海家属则提出,单位在管理上存在两个过错:一是大门的开放时间,事发时,胡海是凌晨2点从大门进入,显然,厂区大门的管理人员违反了管理制度。二是浴室的管理,无论单位对浴室有什么规定,浴室都是有管理人员的,管理人员的职责不仅仅是打扫卫生,还有浴室的安全,特别是凌晨2—3点的时候,这个时间段人很困,就是正常人也会出事,如果管理人员及时发现,就不会出事了。家属认为,浴池有水却没有人看管,就是安全隐患。
昨日的庭审,因被告方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做当庭调解,但给双方10天时间调解,如调解不成,法院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胡海的死,单位到底要不要负责?金陵晚报将继续关注。(文中人物系化名)□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 栖研